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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惠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9 09:28:09
来源:惠阳区财政局
发布机构:惠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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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是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的一个核心和挑战性议题。近年来,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陆续出台了多项法律、政策、法规及制度,旨在强化农村财务管理,推动其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区财政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结合我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区财政局对2022323日制定的《惠阳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惠阳农财20224)进行了部分修订该制度的出台,旨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增值,同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化和民主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121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qczj@huiya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金惠大道区政府大院财政局办公楼(三楼农村财务事务中心)(邮编:516211;电话:3388816)。

特此公告。


附件:《惠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     

20241129日      


附件


惠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区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区辖区内按村及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保障其依法行使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确保其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管理好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道))应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会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街道)审核或备案。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大额资金的使用;(十一)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重大的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村(社区)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由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鼓励有条件地区实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方式。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列明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受托代理会计核算,代管会计档案及实行会计监督等责任。

第十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保持其财会人员相对稳定,加强财会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服务质量和落实会计监管责任。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交接手续由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交,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的财会人员交接手续由镇(街道)分管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负责监交。

第十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市、区)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财会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办事的,追究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会计人员每月负责出纳人员核对当月收支业务,核对无误且符合制度规定的方可入账。

(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出纳人员应把好资金收付审核关,对不合法或手续不完善的收支业务,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第十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会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且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的,不得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第十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第十财会人员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保密,泄密造成损失的,财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会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可采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资金筹集


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等事项,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镇(街道)审核,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广泛监督。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二十对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产和资源,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增加还债能力。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含所属单位)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各级部门拨付的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二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与社会资本组织开展经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套取现金、挪用公款、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建设、固定资产采购、农户分配等大额支出全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员工资、人员补助支出全额实行银行代发。集体一切收入原则上实行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基本账户结算,因特殊情况收取现金的,应将收取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十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超过3000元时应及时存入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否则,若发生意外,超过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纳负责。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需要,限定库存现金限额,并且做到日清月结。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支取。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必须在所在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收入款项,必须先缴存上述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直接使用现金收入用于支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使用订本式日记账分别记载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登记日记账时应按照货币资金收支业务逐笔登记并按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盘查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三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银行预留印鉴中加盖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私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支票及转账业务时,需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核加盖印鉴后,银行方可办理支付。银行预留印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出纳员私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私章和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私章组成。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全程办理资金业务。

第三十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禁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合理控制应收款项,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1000元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超过3000元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须同时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准再借现金。

三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大应收款项的追收力度。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三十九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经民主程序讨论和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金额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业务,反映存货的出入库、结存等进销存情况。

第四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批准。

第四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第四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固定资产分类。按用途分为四类:

(一)生产经营用。指可直接为本集体获得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出租发包和直接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管理用。指为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大楼、办公用的设备及机动车辆等。

(三)公益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于集体公益事业的固定资产,如集体经济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老人活动场所、医院、卫生站、医疗所,以及治安保卫、民兵、计划生育所使用的房屋、设施、设备及社区内的公用道路、桥梁、公路、绿化带、路灯等。这些固定资产如转为以营利为目的,则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四)支农用。指专为农户种养业提供保障的设施,如排灌设施、农用机械、防洪堤围、机耕桥路等。属于集体直接经营种养业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第四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原则上统一按年折旧率5%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原则上统一按年折旧率10%计提折旧。

第四十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可对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不计提折旧。

四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四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工程及相关工作。非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项目以外,不以新增工程效益和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第五十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第五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大额工程项目是指全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一定金额标准以上的非基本建设项目。非基本建设项目具体金额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五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具备工程预算书,经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采购的依据。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文件要求及集体经济组织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采购。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及有关货物、服务采购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并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施工,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工程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第五十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等科目。

第五十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比50%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核定。

第五十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购入的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可以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五十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品视同存货进行管理。

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第六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六十对外投资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街道)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六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

第六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六十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街道)备案。

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应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估小组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的评估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估小组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资产处置须统一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进行,及时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上注销。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

第六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产权交易,必须拟订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条件及资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条镇(街道)在本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下,要依托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转交易中心。除按照规定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资源性资产外,其它定额标准以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一律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自有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

定额标准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按照《惠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惠市委农办发〔20172号)的规定,保证金可由委托方授权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代收代退。未成交方的竞投保证金,在由交易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竞投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方案规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七十农村集体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七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将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产权交易或者采购工程项目、大额货物或服务时,应当及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必须一式五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由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镇(街道)农村资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用于村务公开。大额的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续约或变更条款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七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即收入支出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预算方案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如实反映并进行分析。

七十五资金预算包括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年度综合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一事一议筹资、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算。

七十六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收入内容包括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支出内容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和其他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活动实行决算管理。资金决算包括年度综合决算和单项决算。年度综合决算是指对年度综合预算方案中收支事项的年度执行结果进行结算;一事一议筹资、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决算。

资金年度综合预算、决算方案应当按照统一的预算、决算模板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即在本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本年度综合决算的编制工作,在本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完成下年度综合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和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八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预算方案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年度执行中需调整年初预算的,需按照预算编制流程办理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八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取得的零星现金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存入本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八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

八十三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主要用于收取涉税收入。

八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务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严禁收入不开票。所有资金收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资金数额,不得以各种方式进行转存及使用,不得逃避财政、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管。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税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八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票据及现金支出凭单等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票据领用、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等票据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票据工作。财务票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八十六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支出,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八十七对外支出发生时,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如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费用等,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凭单。现金支出凭单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有关规定按照《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关于惠阳区农村财务现金支出凭单管理办法》(惠阳财农管〔20218号)文件执行。

八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八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项采购的范围要求及实施程序、审批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九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禁止公款业务招待开支超标。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方和驻村企业等单位报支或者以抵上缴的形式变相使用上述资金;严禁报支或者变相报支休闲度假等休闲娱乐费用;严禁用虚假事由、虚假票据、白条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报销餐饮费、各种接待费用。

九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每笔支出须由经手人、购买实物开支须同时又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审核后办理资金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步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审签。

九十二单笔支出超过XX元(含XX元)的支出实行前置审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支出,具体金额设定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须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等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相关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九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九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支出报销时,须根据付款时点对应的工程项目类别及进度,分别附上工程项目事前决策依据、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需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的,还须包括审核定案书)、采购中选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工程进度资料、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书(需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的,还须包括审核定案书)、现场照片及合法的支出票据等资料。

九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九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九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其他支出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九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九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道)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一百条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一百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一百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村集体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一百零三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及按规定抵押等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一百零四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鱼塘、滩涂等;(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资金等其他财产,包括本组织接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一百零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详细记载成员的身份信息、农龄和份额、承包地确权总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信息,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发生成员变更的,应及时登记变更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取消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一百零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类集体资产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登记录入,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形成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纳入账内并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登记。

第一百零七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镇街道每年年初按照《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和《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一次清产核资,编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并将资源、资产、资金变动情况录入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基本原则和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客观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财务状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核算准确,账表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一百零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一百零九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村会计(报账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镇(街道)、村(居)、组农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范围。

第一百一十对清查发现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转让手续的,要清理收回;对查实后属于侵占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变更资产权属的,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应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时,对纳入经营性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土地补偿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的规定进行份额量化,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因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资产确权和变更等情形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减免。

第一百一十三村民小组、村、镇(街道)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管理各自资产,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应当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一百一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资金投入,完善软硬件设施,强化人员培训,充分利用计算机、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整合等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财务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一百一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使用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的财务管理软件,整合会计核算、三资管理、财务公开、财务监督等数据资源,实现农村财务监管平台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一体化融合升级,财务信息共享,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登记、产权交易、合同管理、会计记账、资金收付、党务村务财务信息公开,应统一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上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一百一十九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一百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一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员监督。公开方式包括月度公开,年度公开、专项公开。

第一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一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一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形成会计档案后,由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专门保管存放,做好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规范移交、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等工作。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施。计算机记账形成的账簿、报表应定期打印出纸质的会计档案,年终时统一归档保管。

第一百二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一百二十七严格档案的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须经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要将查看情况进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或翻阅财务档案,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一百二十九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存10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三十条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必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需配备具备一定会计知识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履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一百三十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接受村党支部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其职务,且及时按规定补选他人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程序:每月5日前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入账。民主理财活动必须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签名确认,有关文书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每月月末,将上月民主理财报告书随同各类财务公布表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村务监督委员会须把好财务审核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对收支业务存有疑问的,应要求有关人员给予解释,对解释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规的,不得签名同意。对收支业务存疑及发现重大财务情况有权向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镇(街道)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重点审计新增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原则上村级组织一届内镇(街道)组织审计不少于两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

第一百三十六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实施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优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惠阳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惠阳农财〔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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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惠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公告 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