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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惠阳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15 09:14:36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区国资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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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惠州市惠阳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惠阳府办[2018]3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中心对《惠州市惠阳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1110日通过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网、区国资事务中心征求意见公开栏两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201110日至20201210日,共计30天;截至20201210日,我中心未收到公众任何意见或建议现将征求公众意见结果公示


区国资事务中心

                            20201215


《惠州市惠阳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汇总表

单位

回复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区财政局

企业国有资产不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在区财政监管范围内,建议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区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中的“财政”删除。

采纳

区司法和信访局

一、管理办法第四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11日《民法典》施行后废止,建议予以修改。

二、建议贵办统筹考虑第五条规定的无偿划转中包含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是否会造成政企不分。

三、建议贵办核实第五条对六种处置方式的解释是否清晰准确。

四、《管理办法》中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增加文号。

五、建议贵办核实第十九条中引用的《惠州市惠阳区镇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2104号)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六、建议明确适用范围,未收归国资中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是否参照适用《惠州市惠阳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惠阳府办〔201837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如参照适用建议做好区分。

七、无偿划转的范围限定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防止区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对第七条进一步细化。

八、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流程无法完全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建议进一步明确。

采纳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阳分中心

鉴于我区中介机构超市并不属于我分中心下属分支机构,也不由我分中心进行管理,建议对文中所有涉及“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阳分中心的中介机构超市”相关表述内容进行修正。

采纳

区审计局

一、第七条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条款部分,建议补充如重大资产划转应报备区政府批准。

二、第十条关于企业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条款部分,建议再优化报批金额的设定。

三、第四章监督检查部分,建议增加内审机构的监督职能,并明确计划实施。

四、建议补充该办法的依据及必要性情况说明。

采纳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惠阳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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