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年12月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可以。贵公司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 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2.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需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3.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3月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中填报的进出口数据有误,能重新办理核销吗? 答:可以。贵公司发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4.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装的企业,2023年通过广交会成交一笔订单,但与外商签署的是电子购销合同,请问:这样符合备案单证规定吗? 答:符合。电子购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规定,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5. 问: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是多久? 答: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6. 问:我公司于2023 年12 月向巴西出口了一批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合同中约定的收汇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请问现在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可以。贵公司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6月30日)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截止期限(2023年出口货物的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为2024 年4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合同等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应当在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前完成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7.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规定,贵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随后贵公司可凭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 8. 问:我公司是一家代理出口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10月份开具的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信息有误,请问:可以申请作废该证明吗?怎么申请? 答:可以。贵公司需要作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贵公司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等方式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 9.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我公司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已在2023年12月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我公司还需要再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吗? 答:不需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10. 问:我是一家上海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目前上海已正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可以成为退税商店吗? 答: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11. 问:我公司是一家江苏退税商店,这个月有一名外籍人士在我处购买商品,护照上显示他已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一年,请问能给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吗? 答: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适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该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183天,贵公司不得为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12. 问:我银行是一家成都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一名境外旅客向我机构申请以现金方式支付离境退税8500元,经审核,该旅客符合离境退税政策条件,我机构能否以现金方式为其办理退税吗? 答: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可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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