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8—0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举报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业经五届3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城管执法分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惠州市惠阳区举报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鼓励我区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是指车辆未经批准运载建筑垃圾在惠阳区范围内违法乱倾倒或未经核准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我区群众凡发现有可疑车辆在惠阳区范围内涉嫌从事违法运输、处置、倾倒建筑垃圾等活动,以及任何个人或单位涉嫌违法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均可向区城管执法分局举报。
第四条 市民群众发现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区城管执法分局受理中心电话3836900举报,或者通过网络、书信、走访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举报进行受理、奖励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分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举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按法定程序通知辖区执法队立即组织查处,同时抄告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环卫局、属地镇(含街道,下同)等单位。属于工业垃圾一类的,移送区环保局依法查处。
第七条 查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应对现场建筑垃圾(废弃物)进行采样送检,由区环保局对建筑垃圾(废弃物)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负责采样送检。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应移送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 移送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依职权查处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案件,自办结之日起5日内应将办理情况书面通报区城管执法分局。
第九条 奖励条件。
(一)有具体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如违法车辆登记信息、倾倒现场相片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职能部门掌握。
(三)经职能部门查证属实。
(四)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第十条 奖励原则。
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五)举报人是对案件负有直接行政违法责任的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对举报单位的每宗(以立案查处数量计,下同)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举报个人的每宗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
经查证属实有处理结果的举报,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自案件办结之日起或接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结情况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惠阳区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在年初预算“两违”考核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区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举报线索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举报人基本情况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解释。
附:图文解读《惠州市惠阳区举报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