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业经五届3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资办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惠州市惠阳区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统收
统管经营性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统收统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惠阳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惠阳财评﹝2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统管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管理。我区各区级部门预算单位交由区国资办管理的物业称为统管物业。各预算单位占有、使用及其他未作经营性用途或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物业(含办公用房、未房改的职工宿舍楼及附属建筑物、政府项目用房、公园、道路、河流、水库等)以外的统管物业称为统管经营性物业(以下简称为物业)。
第三条 所有全额财供的区级部门预算单位应按照《关于区级部门预算单位物业实行统收统管的通知》(惠阳府办〔2008〕268号)的原则,将不动产和股权等有关物业全部移交给区国资办管理。
第四条 区国资办为物业的经营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物业的公开招租;
(二)负责租赁合同模板的拟定;
(三)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价高优先;
(三)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六条 物业租赁期限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6年以下(含6年)为短期租赁;6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为长期租赁,物业租赁期限为长期租赁的,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竞租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合法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不具备竞租资格:
(一)存在严重违约情形的。
1.截止区国资办发布招租公告,仍拖欠区国资办租金的;
2.租赁期间,未按区国资办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
3.租赁期间,损坏房屋未按要求修复的;
4.租赁期间,在承租物业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严重违约情形的;
5.其他严重违约情形。
(二)被区国资办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物业租赁合同的。
第八条 物业租赁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租选定承租人。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租金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由区直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承租的物业;
(二)其他经区政府批准不实施公开招租的物业。
第九条 公开招租底价。区国资办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标的月租金进行评估,以经评估的租赁标的月租金为基准价格,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基准价格(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公开招租底价、物业租赁期限、租金递增率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区国资办办务会议决定,需报区政府审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出租物业月租金评估、信息发布及竞租场地等相关费用,从出租物业租金收益中支付。
第十二条 公开招租的方式。
(一)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
(二)区国资办自行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方式的确定。按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的,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其他的物业租赁由区国资办办务会议决定公开招租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程序。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招租的,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办理。由区国资办自行公开招租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区国资办负责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一种或多种媒介上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二)报名受理。区国资办对报名的竞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受理竞租人的报名。
(三)缴纳竞价保证金。竞租人应在报名时向区国资办保证金专户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为招租底价的3倍。
(四)竞价。招租公告期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区国资办组织竞租人公开竞价,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只有1个竞租人报名的,则以招租底价成交;如只有1个竞租人报名,但报名后未参与竞价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竞价结果确认。公开竞价确定的承租人、其他参与竞价的竞租人及竞价工作人员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未中标竞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六)竞价结果公示。竞价结果由区国资办在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签订租赁合同。中标承租人在竞价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与区国资办签订租赁合同,中标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中标承租人按期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价结果,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流拍。物业公开招租,因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导致流拍的,降低公开招租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重新公开招租的公招底价低于评估价格80%的,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优先租赁权。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区国资办提出续租申请,则该物业重新公开招租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一)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时缴交租金,无拖欠租金行为;
(二)合法经营,无拖欠工人工资记录;
(三)消防安全制度健全,符合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预收相当于3个月物业租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租金管理。对当月收取的租金,于次月10日前缴清税费,税后全额划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上月的物业租金收入统计表,对租金收入变化较大的月份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区国资办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
(一)未取得区国资办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损坏房屋,在区国资办提出的修复期内未修复的;
(三)未取得区国资办书面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租赁用途的;
(四)未取得区国资办书面同意,转租给第三方的;
(五)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逾期3个月不缴交租金,经催缴后仍不足额缴纳的;
(七)存在安全隐患,经区国资办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税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印花税等由区国资办承担,除土地使用税由财政专项拨款支付外,其他费用从出租物业租金收益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物业的日常维护和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物业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的维护及闲置物业的维护由区国资办负责,维护经费从维护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如物业属区国资办维修的,由承租户向区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维修原因及具体情况。区国资办收到维修书面申请后,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物业的基本情况并拍照记录备案,由区国资办办务会议决定修缮方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维修工程费用的审核。物业维修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报区财政局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最终维修金额以区财政局预结算审核结果为准;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物业维修工程由区国资办办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发现物业被侵占的,区国资办应立刻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告知相关镇(街道办)、区执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办)、区城管执法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全力配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纪工委负责监督物业招租办法的执行,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置,情况严重的,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物业租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