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8—016
惠阳府办〔2018〕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业经五届3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惠州市惠阳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逐步推进和规范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术称EPC),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它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政府投资(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建设标准和项目需求明确的建设项目。对个性化设计要求较高、施工环境复杂以及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采用装配式或者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及招投标
第四条 成立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下同)委托可行性研究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并提出拟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申请和论证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立项等后续工作。
第六条 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在提交领导小组第二次审议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前期工作:通过中介超市摇珠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由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深入研究,完成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含概算工程量清单)及编制项目EPC实施方案,其中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需先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
领导小组第二次审议(须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主要对项目EPC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招标投标工作。此外,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项目EPC实施方案不限于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合同计价模式等,其中关键内容(如建筑容积率,道路等级,路面路基结构形式、装修档次、主要材料的价格等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指标参数)一经通过领导小组审议,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必须在工程发包前重新编制项目EPC实施方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招标应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进行。
由建设单位编制概算工程量清单,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关部门审定的概算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以调整。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总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均应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第八条 执行国家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总承包管理组织方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优化方案、总承包项目经理以及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的资信材料、拟专业分包的具体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原则上按40%、30%、30%进行量化综合评审比较,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值浮动5%内。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成员应从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符合项目专业规定的评标专家。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报价、建安工程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招标人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合同和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当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应由建设单位承担风险的工程变更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变更工程报价书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的变更工程造价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依据。
第十五条 进度款审批和支付。在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总承包合同报送区财政局备查。工程开工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审批后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及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审批的结果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直接以合同总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区审计局履行项目审计时,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分包的,设计总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或者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可以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五章 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或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我区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再发包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再发包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及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条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审批表格需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部门。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立项审批、估算审核等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审议结果、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结果出具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订工程总承包项目行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等工作,负责主持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结(决)算审核等工作;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计划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负责开展工程总承包前期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地质勘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概算以及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做好总承包项目发包工作,开展前期各项报建报批工作等;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总承包单位优化的设计方案、工程变更、概预算,监督总承包项目的造价控制、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工作。完成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