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8—011
惠阳府办〔201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三旧”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业经五届33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惠州市惠阳区“三旧”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文件以及惠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进行的旧厂房改造(国有工矿仓储用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旧村庄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并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整治、改善、重建、提升、成片连片开发等改造活动。
“三旧”改造中涉及成片连片开发的,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三旧”改造工作应当注重政府引导、结合改造地块实际、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充分完善改造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建配套,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积极推动成片连片改造,强调历史文化保护,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
第四条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三旧”改造项目必须申报纳入本年度实施计划,方可在本年度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改造的“三旧”用地,必须为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清晰,权属界线准确,地类用途明确。
第六条 “三旧”改造分为拆除重建类改造和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其中:
拆除重建类改造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不适用拆除重建类改造。
非拆除重建类改造(微改造)主要分为综合整治类改造、功能改变类改造、局部加建类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类改造和生态修复类改造,是针对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项目,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修缮与维护历史建筑等方式实施的改造;或通过土地整治、拆旧和复垦等措施,恢复生态景观用途、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改造。
具体项目的改造类型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与违法用地查处相结合,2009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三旧”改造工作由区“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包括: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审议并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区级“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三旧”改造成员单位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旧’办”),负责处理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局人员组成。
第九条 “三旧”改造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房产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审计局以及区公安、消防、商务、经信、环保、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公用事业、社保、税务等部门。
第十条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或指导、审查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编制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对“三旧”改造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项目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对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进行监管等。
第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和审查各镇编制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办理“三旧”改造地块的标图建库;对项目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办理改造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对有关产业政策提供意见,严把产业准入关,杜绝限制类、淘汰类项目落地。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引入和考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房产局负责“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确认、登记,以及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安置物业备案和监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对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认定的未依法报建的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区环保局负责对“三旧”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区域生态控制线进行认定;负责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开展“三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三旧”改造用地如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的,负责对土壤调查、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三旧”改造工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区公安、消防、经信、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社保、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第十九条 各镇负责编制或指导编制具体项目的“三旧”改造方案;负责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现状、实际用地时间、改造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核;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三旧”改造的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公示等,并就有关文件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并按规定对改造工作的全流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本区域内改造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现状、实际用地时间等进行调查和确认;负责做好“三旧”改造有关事项的表决、出具表决结果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公示等工作;配合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维护“三旧”改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改造方式和改造主体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因实施城市规划、成片连片改造等需要,可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惠阳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名下土地需与他方合作实施改造的,应由政府组织实施。
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的项目,应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具体改造程序和实施要求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利人/权益人自行改造。鼓励土地权利人/权益人自行改造,土地权利人/权益人自行改造的项目,以土地权利人/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权益主体可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收购归宗、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的市场主体(包括项目公司)实施改造,由该市场主体申请实施改造。
市场主体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在取得改造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益后,可按照与各权益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由该市场主体(包括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
对于面积较大、规划用途混合、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拟实施改造主体可在申请改造时,可以按照实施计划拟定拆分方案。经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拆分,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各拆分地块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移交公益性用地及公建配套设施等事项的前提下,可由不同主体分期实施改造,但每个拆分单元必须为单一改造主体。
第二十四条 旧村庄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改造或者选择市场主体合作改造,也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公司为改造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选择确定合作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确定的合作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确定的合作方共同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相关规定确定改造主体。
第三章 改造规划与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三旧”改造工作应当按规划实施,并且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其中“三旧”改造规划包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单元规划。
第二十七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等编制,内容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配套设施布局、道路网络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期限为5年,分年度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并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深度,具有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效力,可直接覆盖改造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作为规划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三旧”改造项目若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或通过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实施的,无需再编制项目单元规划。
第二十九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应当符合《惠州市惠阳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2016~2020)》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优先安排公益性用地(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以及红线退缩用地等),协调平衡改造各方利益,保护和传承城市文脉、特色风貌和历史价值。规划内容应包括具体改造范围、改造类型,明确具体功能布局、规划指标和强度控制要求,落实公建配套(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等。
第三十条 中心城区(包括淡水、秋长、三和、沙田)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项目单元规划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编制;非中心城区(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项目单元规划由各镇负责编制,并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项目单元规划需报区政府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单元规划等出具,并且核实是否纳入惠州市区工业控制线范围等。
第三十二条 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改造主体向政府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的类型、比例、具体位置、面积等。
原则上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改造项目无需足额移交15%公益性用地的,应同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改造主体需通过补缴地价款或无偿移交建成的公建配套设施的方式实现公益性用地移交。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应补缴地价款的,应同时明确补缴地价款的用地类型及相关技术指标;确定应移交公建配套设施的,应同时明确移交公建配套设施的类型、位置、面积、具体要求,以及公建配套面积折抵应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面积的标准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公建配套项目面积比例超过15%的项目,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超额移交部分是否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三十四条 区“三旧”办每年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结合各镇土地开发强度和“三旧”改造潜力统筹制定各镇年度改造任务。各镇根据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本辖区内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每6个月上报一次。
年度实施计划应报区政府批准,并向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项目单元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区政府网站和市级以上报纸公示不少于30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区政府网站和市级以上报纸公示不少于7日;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涉及旧城镇或旧村庄改造的,应当同步在村居公告栏张贴。
第四章 入库申请与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三旧”改造原则上应当利用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惠阳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且办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手续(以下简称“申请入库”)后方可申请改造。
第三十七条 改造用地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 30%以上;
(二)上盖物占地比例虽不足30%,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的,可不受30%比例限制,但区发展改革局应对用地项目的所属行业、现状是否符合立项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对用地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条件出具书面意见;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对土地供应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属地镇应根据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其他涉及上盖物占地比例不足30%的,土地权利人/权益人可拟定有关方案并向属地镇提出申请,由镇初审后报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规划意见,按照实际上盖物占地面积及30%的比例返算可申请入库的土地面积。规划意见应明确返算后可申请入库的土地具体位置、面积、范围和边界等。对于剩余部分的土地可由政府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并对原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
(三)虽“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比例要求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申请办理入库手续;
(四)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等其他要求,且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下列土地不符合申请入库的条件: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生态控制线的,以及未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土地存在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查封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五)地上建筑物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六)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七)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八)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入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地块范围。
第四十条 入库申请应当向改造项目所在地的镇提交,镇收到申请后去函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土地权属初审并出具土规、地类、影像图,再由镇去函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规划意见。镇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交区“三旧”办初审,再逐级上报市“三旧”办进行审查,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改造申请与方案报批
第四十一条 除需报市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可同步上报市标图建库审核外,其他项目用地必须在“三旧”改造的入库申请通过市“三旧”办审查,且纳入市“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后,拟实施改造主体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镇提出改造申请,并且申请同时应当提供改造范围内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相关材料(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的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由土地权利人/权益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对申请改造范围内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属情况及其他现状情况等进行权属调查,并将申请材料和权属调查结果提交所在镇,由镇去函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其中:
(一)改造用地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或者虽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已经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土地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以及土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查封登记等,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改造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区房产局审核地上建筑物基本情况、权属、建设时间以及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事项,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改造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地上建筑物是否报建、报建主体以及现状是否符合报建申请及批准文件要求等,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完善审批手续的历史用地或未完善报建手续的地上建筑物,由属地镇审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等事项,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改造用地属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改造意愿等出具书面说明,并附测绘机构出具的权属调查结果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村民表决结果、公示情况等材料。由所在地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村民表决结果、公示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改造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且经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确认存在未完善报建手续的地上建筑物的,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向镇出具意见的同时应将有关意见抄送区城管执法局,由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处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旧”改造地块实际用地时间的证明材料可包括以下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图、航拍图或卫星影像图、土地违法处罚凭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报建文件、地上建筑物违法处罚凭证、工商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第四十三条 改造范围内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方可办理“三旧”改造申请的审批手续。
镇在组织审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基本情况、权属、实际用地时间等事项时,还应当同步审核改造范围内的上盖物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如上盖物比例不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完善相关材料或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改造范围内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由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基本情况、权属、申请改造主体及改造范围内的权益取得情况等在项目现场、区政府网站和市级以上报纸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镇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由镇对异议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经镇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立即停止办理“三旧”改造申请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镇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镇出具《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审查意见》,并去函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申请拆分实施的项目,还须提交拆分方案;去函区环保局对项目是否符合生态控制线出具书面意见;去函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六条 拟实施改造主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三旧”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范围、实际用地时间、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完善用地手续的事项和涉及土地面积等;
(二)规划情况: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拟改造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规划指标和强度控制要求、公益性用地和公建配套要求。应向政府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公建配套项目的位置、面积和具体情况等;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面积和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四)申请改造主体:申请改造主体的基本情况、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益的取得情况和取得方式等;
(五)协议补偿及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对地上建筑物的具体处置措施、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安置物业的具体位置、面积等;
土地拟改造情况:改造规模、开发强度、拟投入改造资金、利用方向、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七条 拟实施改造主体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符合生态控制线的书面意见、符合立项条件的书面意见以及“三旧”改造方案报镇进行初审。
初审符合“三旧”改造各项要求的,由镇出具《关于初步同意XXX用地进行“三旧”改造的函》,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主管部门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改造项目有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区“三旧”办,由区“三旧”办按程序办理“三旧”项目认定,或根据所涉及审批事项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十八条 改造方案有局部调整的,需重新办理改造方案审批,但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调整或延长。
第四十九条 “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报批或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事项的,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规字〔20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供地手续办理和实施改造
第五十条 “三旧”改造方案获批后(集体土地或历史用地需要完善手续的,还须取得征转批复),改造主体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立项。涉及拆除重建的,改造主体应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进行场地清理、围护等工作(补偿安置协议中如约定先行落实补偿安置后方可进行拆迁的,改造主体应当先落实有关的补偿安置),拆迁完成后申请注销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相关批文等。
第五十一条 在办理供地手续前,改造主体应向区环保局申请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如改造用地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的,须在供地前完成土壤调查、治理、修复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权利/权益转移的,改造主体应当按《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的规定缴交相关税款,按规定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后,持完税证明及“三旧”改造项目批复等有关材料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出让的相关手续,并办理供地手续和登记发证。
“三旧”改造涉及的其他相关税款,由改造主体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及国家、省、市和惠阳区的有关规定依法缴交。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以及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应当由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旧”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具体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旧村庄改造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确定改造主体后,方可以协议方式向该改造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造主体应按照《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惠府办〔2017〕36号)、《惠州市惠阳区“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折扣率标准》(惠阳府办〔2018〕23号)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承担相关税费。
第五十六条 对于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项目,如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应当以空地方式向政府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主体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平整,并以空地移交,由国土部门对移交的公益性用地作出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移交人不需为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十七条 如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足15%,应当以货币形式补足公益性用地价款。其中,不足的面积根据惠府办〔2017〕36号文相关要求,按公式“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地价款,不享受折扣率优惠。
第五十八条 如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改造主体应向政府移交已建成的公建配套项目的,改造主体须优先完成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并无偿向公建配套项目的主管部门移交。
第五十九条 改造主体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实施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建成移交后,接收的主管部门应向改造主体出具《公建配套项目接收确认函》,并在接收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该公建配套项目的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
第六十条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及获批的改造方案等,需实施成片连片改造的项目或需要合并归宗后一并供地的项目,在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改造主体可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并办理供地手续:
(一)改造主体已通过收购、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益;
(二)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存在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的,必须分别征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不存在司法查封或其他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情况;
(四)涉及补交地价款的,已按规定补缴完毕。
第六十一条 申请将分散土地归宗后供地的,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益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第六十二条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产业性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具体操作方式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改造主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按照已获批的改造方案向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报建手续,依法办理项目涉及的人防、消防等其他手续,各项审批手续齐备后动工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相关申请材料与已批准的改造方案不一致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将有关备案事项报区“三旧”办备案,并书面通知项目所在地镇。
第七章 “三旧”改造的监管机制
第六十五条 已申报入库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动态调整,如需要删减的,由各镇街对删减原因出具书面说明,逐级上报调整出“三旧”改造数据库。
第六十六条 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改造主体与属地镇签订监管协议,未签订监管协议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六十七条 涉及安置物业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改造主体到指定银行设立的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存入复建安置资金。复建安置资金按照该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所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20%计算,由改造主体、区房产局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十八条 复建安置资金的具体返还方式和返还标准,在改造主体与各镇签订的监管协议中具体约定,该协议交一份至区房产局备案,由区房产局按照监管协议、经各镇确认的监管协议履行情况、改造项目实际建设和完成情况向改造主体返还复建安置资金。
第六十九条 改造主体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由镇书面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停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对未按照改造方案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实施改造的,取消“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被取消“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项目改造主体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实施其他“三旧”改造项目。
第七十一条 项目改造方案涉及移交公建配套设施的,在公建配套设施未交付有关主管部门前原则上不得办理该改造项目的转让、销售和预售许可,并且不得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十二条 项目改造方案涉及安置物业的,改造主体不得将安置物业转让、抵押、出租给被安置人以外的其他主体。
办理在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属地镇应当将全部补偿安置协议、经被安置人书面同意的安置物业分配方案和房屋选择确认文件(包括具体房号、房屋面积等)报区房产局进行备案。对于已备案的安置物业,由区房产局进行监管,禁止为被安置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办理安置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和发证等。
第七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改造方案及用地批文、土地供应结果、监管协议、改造实施情况等,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备案。其中有关监管协议、改造实施情况等,应由所在镇函告区“三旧”办,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再由区“三旧”办通过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办理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将已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地块信息(如图斑编号、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在区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三旧”用地或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应在项目现场、区政府网站和市级以上报纸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涉及土地征收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批复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进行公证,公告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内容、公告的有效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现状、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
改造意愿、改造意向方案、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集体资产处分的事项等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表决,其中:涉及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应当经90%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户代表签名同意;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益的,应当取得改造范围内所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相关权益人的一致同意。有关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应当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并由所在镇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有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选择合作方时,应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表决和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等列入招标文件或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七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实施“三旧”改造的,参照本办法中旧村庄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各镇应对“三旧”改造涉及的相关手续和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防止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对于“三旧”改造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镇“三旧”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十条 各镇、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旧”改造实施和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一条 “三旧”改造主体如有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三旧”改造过程中,因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土地、地上建筑物的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等合法权利人/权益人的相关权利/权益产生影响的,或者改造主体与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人/权益人产生争议的,均由争议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有关争议方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旧村庄改造中涉及的有关争议及征收、拆迁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三旧”办负责解释。
附件:1.惠阳区“三旧”工作流程
2.入库申请范本及材料清单
3.“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材料清单
4.旧村庄改造配套文件
5.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