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8—005
惠阳府办〔201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业经五届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惠州市惠阳区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和《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7〕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各镇(含街道,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我区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为不低于30元/亩/年。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区级补贴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七条 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规定程序办理。
(二)由区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据与区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由镇申请,报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给镇,再由镇统一发放到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九条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各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做好基本农田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应确保资金及时筹措、拨付到位,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区审计局应依法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各镇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三)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责任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责任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四)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使用制度,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