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合法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7〕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我区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的现行情况,经五届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涉及评审事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事项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
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需再进行评审,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补偿明细、文件依据等相关材料给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核对后报区土地联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二、选择参与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广东省电子化采购平台、区中介超市中的中介机构(下称评审机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所选评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信誉良好。
三、评审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
(二)评审项目概况说明;
(三)评审目的和范围;
(四)评审的基准时间,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间;
(五)评审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审程序;
(六)评审结果及其说明;
(七)评审项目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审书(复印件)、评审机构盖章和评审人员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
(八)涉及工程审核的应附有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报告等;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四、委托单位。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土地储备中心、区盘整办等单位根据征收、征用、盘整及出让土地的需要,委托区国土资源分局选取实施评审的机构(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的机构外),由委托单位向评审机构出具委托书及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如国土使用证、用地红线图、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规划设计条件等)。区盘整办、区征地服务中心建立了中介机构库的,再按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
(二)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职业准则和有关职业规范,应在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因项目的需要确实须延长评审时间外)出具评审报告,并交由委托单位进行初审,委托单位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应要求评审机构作出修改。修改达到要求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单位初审的内容包括:
1.评审报告对评审项目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
2.评审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
3.评审结果是否合理,是否有对应的证据支持,涉及工程造价或价格评估结果是否与事实基本吻合,是否与相类似项目的价格明显不相符。
五、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委托单位对评审结果审核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责成评审机构修改,修改后重新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复查,复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拟办意见及时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审查。区国土资源分局经复查,发现评审报告中出现明显误差的,应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并另行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评审报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和委托要求;
(二)评审报告对评审项目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
(三)评审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合理,评审结果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四)评审内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重复;
(五)评审报告的签署机构及评审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六、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审查范围。
(一)区财政局审查范围。
1.对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商住类型涉及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工业类型3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2.以评估价收回补偿的土地评估报告(涉及金额300万元及以上)。
3.征收、征用项目(补偿标准外涉及金额200万元及以上)。
(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审查范围。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含“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和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补缴地价、置换土地等)土地评估涉及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共同审查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审计局配合给予业务指导。
(三)评审事项由区审计局组织事后抽查。
七、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收到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审核意见和评审报告后,按规定选取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由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与区审计局共同确认,并在收到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一)区财政局审查的内容:补偿及出让项目的合规性、补偿价格是否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有明显不相符,评审结论是否有明显错漏,必要时要求评审机构作出说明及重新审核。
(二)区审计局审查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评审报告进行核查。
八、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到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审核结论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征求被补偿单位或个人意见。被补偿单位或个人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核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到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议是否采纳书面意见;对于书面意见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可另行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评审。
九、被补偿单位意见、委托单位初审意见、评审报告、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意见、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审查意见等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统一收集归档,并作为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土地盘整和土地储备方案、征地补偿方案的依据。
十、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发现评审机构违规执业导致报告严重失实的,应将该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终止其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业务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评审机构监管的规定处理。
十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委托评审机构的审计和评审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财政列支。
十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三、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阳府办〔2013〕82号文)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区或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或有关规定调整,将按省、市、区或上级部门规定予以调整完善。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附:解读《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