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办法”内容 | 变化情况 | 评估建议 | |
1 | 入伍条件 |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现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污染物的能力一种或以上的,一般应取得相应资质。 (三) 在惠州市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接通知后能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20分钟内准备好设备、设施、人员等并且出发,及时到达事件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四)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2年内无环境保护不良记录; (五) 在短期内有垫付环境应急处置费用支出的能力; (六)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 保留 | |
2 | 申请材料 | (一)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相应资质的正、副本复印件; (五)从事现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所需要的设备清单; (六)从事现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物价部门对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价格备案文件。 | - | 保留 |
3 | 队伍权利 | (一)启动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优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应急处置; (二) 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谁应急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取得合理的报酬; (三)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 | 保留 | |
4 | 队伍义务 | (一)保持环境应急能力,进行日常应急设备维护保养、应急演练,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三)快速响应、按时到达事件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救援时应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五)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危险废物,在本单位资质范围内自行处理,超出资质范围外的,必须交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办理转移联单; (六)垫付应急现场处置的先期处置费用;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 保留 | |
5 | 备案: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处置污染物的能力、装备、设备、物资、处理单价等报市应急办备案,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开。 | - | 保留 | |
4 | - | 文件有效期 | 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