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省、市和我区有关文件,建立健全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体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常态监测、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发布及健康教育等工作,使指定的防控策略更科学,采取的防控措施更合理,疫情防控更有效,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能及时进入应战状态。根据有关政策,建立我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对处置联防联控机制,具体如下:
一、宣传办:负责组织、协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参与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公益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加强对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及时澄清事实。组织、协调、加强对舆情的管控。
二、综治中心: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协调综治维稳工作。
三、计生办:负责组织拟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协调各部门落实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制定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开展健康教育等。
四、农办:督导农业企业、菜场等加强复工防疫工作。配合上级依法查处非法猎捕、人工繁育、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
五、经济办:调配疫情防控所需的应急物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督导企业加强复工防疫工作。
六、环保办:及时通报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染监测。
七、执法队:依法查处市场外涉及占道经营、无证照经营活禽、野生动物行为。
八、应急分队:协调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教育指导中心:组织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不含技校)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十、兽医站:加强家畜家禽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配合上级依法查处非法猎捕、人工繁育、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
十一、文化站: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等人员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风险提示和个人防护指引,提高旅行社从业人员及旅客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相关宣传工作。
十二、物业站:负责圩镇市场防疫工作,加强商户管理和环境卫生保洁、消杀工作。
十三、交警中队:对路面进行巡逻监控,在重点交通要道联合派出所、卫生院、交管所开展联防监测工作。向群众开展有关的交通法规及防疫知识宣传,维护交通秩序。
十四、派出所:负责严厉打击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同落实确诊病例、观察病例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密切接触者查找,协助开展居家隔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协调、加强对舆情的管控。
十五、财政所:负责防控经费保障,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十六、人社所:组织指导企业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全区依法落实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应急处置人员临时性补助和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十七、交管所: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开展交通运输客运车辆和船舶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传播。指导各地督促各类交通场站落实环境清洁消毒通风。落实交通检疫法,查处违规通过交通工具运输野生动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汽车站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车辆传播,确保通过道路运输时,应急防治物资、器械和标本的运送,配合做好车站进入人员体温检测工作。
十八、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依法查处市场外违规销售活禽、野生动物等行为,确保“1110”制度(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及市场内活禽不过夜)得以持恒落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依职责组织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药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药品交易市场经营违法行为。
十九、环卫所: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及时规范、处理生活垃圾。
二十、各村(社区):积极开展重点人员排查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外籍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