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确保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镇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惠阳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修订),制订本预案。
(二)按照本预案规定,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镇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动物疫情发生后,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组织动员社会有关力量执行,协调行动,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机构
成立惠阳区平潭镇动物防疫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动物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责任
1、疫区村(居)委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民封锁疫区;
(2)组织力量对疫点禽畜类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2、镇兽医站
(1)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区畜牧局迅速作出全面评估;
(3)协助区畜牧局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畜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去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协助区畜牧局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灭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10)组织对疫点和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3、镇财政所
负责将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按年度纳入镇财政预算、
4、镇派出所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
5、卫生院
负责疫区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和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6、镇交通管理所
负责组织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以及临时性公路监督检查站设置和管理。
7、镇工商所
协助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和移动。
8、其他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三、疫情的监测、报告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二)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三)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疑似动物疫情时,必须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并通报镇卫生主管部门。
(四)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家禽种类和数量、同群家禽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疫情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和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在疫情报告期间,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由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四、疫情的应急处理
(一)疫情发生后,镇兽医站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动物防疫应急指挥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同时应立即向区畜牧局、区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有关的情况。
(二)对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和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三)对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五)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六)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七)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八)疫情发生后,镇兽医站应当协助区畜牧局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九)疫情应急处理中,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禽畜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十)疫情应急处理中,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手机、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一)疫情发生地的村(居)委会和毗邻地区的村(居)委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杀工作。
(十二)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十三)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发病禽只及其同群家禽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
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十四)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据算。
(十五)镇人民政府在启动疫情应急措施时随机上报区人民政府,在同时二个疫点以上发生动物疫情时,请求区政府给予紧急支持。镇兽医站要几时将疫情控制,并将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上报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镇政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由镇兽医站负责管理,镇政府统一调配。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杀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实行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的规定。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