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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阳分局信访工作制度(2017.11.2)
发布日期:2017-11-02 15:04: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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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局信访接待工作,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各项社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二、信访受理范围

(一)本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属。

(二)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直接相关的群众建议、意见或投诉。

三、信访形式

(一)可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或走访等形式。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信访程序

(一)上级机关信访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及时督办,并将办理结果报批转的上级机关信访部门和答复上访人。

(二)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形式信访的,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三)以电话形式信访的,由接电话人直接回答,不能回答的,告知分管工作人员或转分管股室对口答复处理。

(四)以走访形式信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公室接到有人来访的报告后,由信访办负责人或临时指定1名工作人员接访,弄清上访内容和要求。

2、确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便当场当次答复解决的,填写信访受理登记表,留下联系方式后让其先返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3、拟办、交办。对受理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交分管股室对口办理。

4、办理。受理信访事项的股室办理人员应当及时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5、督办。局办公室要跟踪办理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办理时限

(一)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60日内办理或回复。

(三)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上级信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访纪律

(一)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按期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二)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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