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信访接待工作,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各项社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二、信访受理范围
(一)本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属。
(二)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直接相关的群众建议、意见或投诉。
三、信访形式
(一)可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或走访等形式。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信访程序
(一)上级机关信访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及时督办,并将办理结果报批转的上级机关信访部门和答复上访人。
(二)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形式信访的,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三)以电话形式信访的,由接电话人直接回答,不能回答的,告知分管工作人员或转分管股室对口答复处理。
(四)以走访形式信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公室接到有人来访的报告后,由信访办负责人或临时指定1名工作人员接访,弄清上访内容和要求。
2、确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便当场当次答复解决的,填写信访受理登记表,留下联系方式后让其先返回;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3、拟办、交办。对受理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交分管股室对口办理。
4、办理。受理信访事项的股室办理人员应当及时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后,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5、督办。局办公室要跟踪办理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办理时限
(一)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60日内办理或回复。
(三)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上级信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访纪律
(一)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按期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二)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