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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9 19:35:15
来源: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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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FGS-2024-003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印发《惠州市

惠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阳府〔2024〕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六届10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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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惠州市惠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区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区有关部门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区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区级储备粮的除外。不得将区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差价补贴、质量检验费用、监管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和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农发行等建立健全通报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区级储备粮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惠州市惠阳区粮食储备公司(以下简称区粮食储备公司)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的平台。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区农发行下达给区粮食储备公司,抄送区财政部门。

  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平仓后,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及时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将完成情况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收储计划会同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等,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实地核查和验收检验,符合收储条件的确认为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区级储备粮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在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和玉米3年,小麦5年,食用油1年,成品粮油(含小包装)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完成轮换。

  第十二条 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农发行向其下达轮换计划,并抄送区财政部门。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并抄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稻谷按储备总量每年轮换约1/3,每3年轮换1次(小麦和玉米的轮换频率另行规定);食用油每年轮换1次。

  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4个月的,报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并不得享受延期内相应保管费用补贴。

  因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申请,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区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收储、销售、轮换规模,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评估出相关的价格、价值,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粮食储备公司在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公开竞价进行交易。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十五条区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应当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根据下达的收储计划和轮换规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原粮、食用油在储存期内应至少轮换1次;成品粮油(含小包装)需加强空调控温储粮技术应用,应在储存期内并在保质期到期之前完成轮换。

  区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实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收储计划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农发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区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区粮食储备公司应根据收储计划提出招标选取代储企业的工作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

  第十八条 选择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规定的储存地点,自有(租赁)仓容规模符合区级储备粮承储要求,库区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库区周围无污染源。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房条件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符合区级储备粮储存要求。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粮油储存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

  (七)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能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建立规范的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帐,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等。

  (八)具有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可以满足相关链条业务数据在线监管,并可与省粮食和储备相关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粮库信息系统。

  (九)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以及执行省、市、区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确定后,区粮食储备公司应根据招标结果提出收储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经结合收储计划会同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区粮食储备公司和代储企业下达收储计划,并抄送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

  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与区属粮库、代储企业(三者以下统称储备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储备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政府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四分开”。

  储备企业应当加强粮库信息化建设,提高区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等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区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区级储备粮销售(轮换)出库,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轮换)出库。储备企业应提供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区级储备粮出入库、储存期间质量安全依据。

  区级储备粮销售(轮换)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储备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区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第二十三条 储备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粮权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

  信息卡应当标明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储备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储备企业(区属粮库、代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区粮食储备公司。

  第二十六条 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品种、降低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第二十七条 储备企业需减储、退储区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应向区粮食储备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其收储计划由区粮食储备公司提出处理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区财政部门、区农发行。未获得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前,储备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储存的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区有关部门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镇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应急的。

  (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制定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三十一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区粮食储备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按指令动用后,储备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区粮食储备公司下达动用指令。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指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差价补贴、储存期间合理损耗损失费、轮换评估费、轮换竞价交易手续费等,由区财政部门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区级财政解决。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保管费用(含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收储计划数量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核算并按季度拨补。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格执行。

  (二)轮换差价补贴:按轮换方式采取据实拨付或者定额包干的方式拨补。

  (三)储存期间合理损耗损失费:储存期间合理损耗损失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区粮食储备公司按相关规定核算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据实拨补。

  (四)轮换评估费: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按收储、销售、轮换规模开展价格、价值等资产评估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经核实后据实拨付。

  (五)轮换竞价交易手续费: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收储、销售、轮换所产生交易手续费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据实拨补。

  区级储备粮实行静态轮换方式的,保管费用(含贷款利息补贴)定额补贴,轮换差价、储存期间合理损耗损失费、轮换评估费、轮换竞价交易手续费等实行据实拨付;区级储备粮实行自主轮换方式的,各项费用补贴定额包干,盈亏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含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按季度拨付。

  区粮食储备公司每季度末月月初负责汇总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含贷款利息补贴)等资料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每季度补贴资金经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拨至区粮食储备公司,其他储备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粮食储备公司按季度及时转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各项费用补贴。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有效监管,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质量检验费用、监管费用等,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区级储备粮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区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格据实核算和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七条 完善区级储备粮损耗、损失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储存期间所发生的损耗、损失。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损耗、损失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参照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台账制度。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定期汇总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农发行。其他储备企业应定期做好区级储备粮统计、分析,并向区粮食储备公司报送统计、分析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储备企业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在监督检査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管理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其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贷核查。储备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储备企业对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区粮食储备公司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区农发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储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储备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区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9月18日发布的《惠州市惠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惠阳府办﹝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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