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3—006
惠阳府办〔2023〕10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阳区
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和保障办法》业经六届6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安分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惠州市惠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和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创建良好社会治安环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惠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队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金主要用于奖励、慰问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区民政、公安、人社、财政、教育、卫健、住建、司法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为维护社会治安奋不顾身,见义勇为者,符合下列情况条件的均给予奖励(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维护社会治安行为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二章 申报及确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确定程序。
(一)受益者、见义勇为者及所在单位、近亲属可向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由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征求全体成员意见或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集体表决,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拟确认见义勇为的人员提出奖励意见。
(四)对拟确认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
第八条 见义勇为奖励标准。
(一)现场见义勇为抓捕案犯的人员,案件已达到治安拘留条件、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一次性奖励2000元;案件构成刑事立案每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斗争中受重伤、致残的,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奖励2000元至5000元。
第九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由区财政拨付到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抚恤金。造成死亡的,垫付丧葬费,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抚恤金。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第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区政府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区政府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镇(含街道)、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
(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按《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按《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