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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8 10:23:17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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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FGS—2022—001

惠阳府办〔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阳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六届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惠阳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完善人才安居制度,保障人才在惠阳安居乐业,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惠州市住房发展规划(2019~2022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本区就业或者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三)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才;

  (四)本区重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租住价格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的住房。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国资事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出让、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区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监督人才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房源供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人才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标准,建成后交付使用的联合验收等工作。

  (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出让,配合落实人才住房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负责人才住房规划报建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区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在项目建成后接收我区人才住房的产权,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物业进行权属管理等工作。

  (四)区房产物业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才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包括:家具家电的采购、房源巡查管理、租户动态管理(入住、清退等)、租户租金收取、物业公司监管、家具家电和房屋质量保修期外维修和维护。

  (五)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负责人才类别认定工作和监督人才住房配租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筹措人才住房建设资金和维修管理资金,将人才住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区其他部门及属地政府应根据职能做好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区住建局根据人才引进和申报情况,按照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人才住房筹集和建设规划,由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明确人才住房项目的具体位置(楼栋)、户型配比及户型数量。

  第七条  人才住房采取集中配建的方式,按栋为单元集中布局建设。

  (一)选址位置。人才住房选址应结合各镇(含街道)辖区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遵循“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二)户型面积。(1)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一房一厅户型占总套数的30%;(2)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两房一厅户型占总套数的65%;(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三房一厅占总套数的5%。各户型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建设标准。人才住房房源的户型面积、建造要求、装修标准,应当在方案审批前,由区自然资源局征求区委人才办、区国资事务中心及区住建局意见。

  第八条  配建人才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人才住房配建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人才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章  政策优惠

  第九条  人才住房以优惠租金方式实施保障。

  人才住房的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优惠租金标准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住建局参考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出租价格制定和发布,每三年调整一次(不含物业服务费和小区公摊水电费)。居住期满后仍符合条件且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的人才住房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出租价格收取租金(租金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

  第十条  根据以下原则配租人才住房:

  (一)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配租。

  (二)家庭成员中有一方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以上的人才优先配租。

  (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一房一厅,申请人数为1~2人的人才家庭。

  (四)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两房一厅,申请人数为3~4人的人才家庭。

  (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一厅,申请人数为4人以上的人才家庭。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未婚的,申请人的父母可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数增加,导致与原人才住房对应面积标准不一致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间再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提出配租申请,经核定并签订新租赁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原配租的人才住房。

  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人才住房对应面积标准的,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申请续租且有相应房源的,可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人才自愿承租低于其所对应面积标准人才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可以申请人才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工作并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章  配租程序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配租程序如下:

  (一)通告。人才住房房源建成交付使用并符合入住基本条件后,区住建局在惠阳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人才住房配租通告。

  (二)咨询及领表。申请人可向区住建局、区委人才办进行咨询和了解相关人才住房配租程序。申请表格可在区住建局领取或登录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三)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住房、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申请资料报送区住建局登记造册。

  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核。区住建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资料审核中发现不齐全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所需补充的资料;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五)公示。区住建局将审核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六)选房。人才住房实行分批次配租,可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进行选房。

  选取房号后应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未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住房资格。

  (七)签订合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建局签订人才住房承租合同,缴交规定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住房资格。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承租合同或不缴交规定费用累计2次的,3年内不得申请租住人才住房。

  (八)轮候。如遇人才住房房源紧张,将实行轮候制度。区住建局应建立人才住房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轮候具体优先顺序如下:

  1.重点引进和紧缺人才。

  2.高学历高职称人才。

  3.中级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本科学历人才。

  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弃本次选房机会,选择继续轮候的,保留原排序号,优先进入下一轮选房。连续放弃2次选房资格的,取消轮候资格,视为自动放弃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九)建档。区住建局应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申请人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在境外大学取得学历学位的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申请人与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在职证明。

  (四)申请人在本区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五)申请人在我区无自有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计算)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大一寸红底彩色照片两张。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地址、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气、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未经区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人才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负有及时维修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区拥有其他自有住房,或其他需要腾退住房的情形的,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区住建局依法收回住房。

  承租人确因子女上学、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请延期,经审核通过并核准延期期限后予以准许。申请延长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按照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正常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区房产物业事业服务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或定期抽查或普查等方式,对已分配入住的人才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

  承租人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承租人租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才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住房的。

  (二)擅自互换、出借、转租、分租、转让、赠与、抵押人才住房的。

  (三)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六)在人才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人事关系调离惠阳或者不在惠阳工作和生活的。

  (九)在本区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人才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搬离的,区住建局应当责令其搬离,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人才住房房源档案,一房一档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情况;建立健全入住对象档案,记录租赁合同、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

  区房产物业事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房源日常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入住信息、租金缴交及维修维护等房屋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住房的配租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租赁与续租方式。

  承租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经核查发现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区住建局批准后,按合同收回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有租房需求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由区住建局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

  经查明,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人才住房的,由区住建局解除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同时按照入住期间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费,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人才住房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弄虚作假的。

  (二)未及时查处其员工违规转租、出借人才住房等行为的。

  (三)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入住人员的行为。

  (四)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区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任何形式自有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以及住房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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