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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3 16:27:17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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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府办〔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惠州市惠阳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惠阳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属企业对其所有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设备、通讯器材、电器设备以及应收账款等)或持有的股权进行资产、产权处置,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出租、报损、报废等行为。

  第四条  区属企业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无争议,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处置。已设立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一)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中的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

  (三)出租。企业国有资产以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租赁给他人经营或者使用,并收取相应租金收入的处置。

  (四)资产报损。是指企业对国有资产因丢失、损坏等非正常事件造成的资产损失作账务处理。

  (五)资产报废。企业国有资产经具有资质的技术部门鉴定或符合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须进行产权注销或废弃的处置。

  (六)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协议转让审批。

  第七条  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无偿划转。进行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限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划转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批准权限为:

  (一)区国资办管理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区国资办批准后划转。

  (二)区内其他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根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区国资办批准后划转。

  (三)区属企业与惠阳辖区外的国有企业或其子企业间的无偿划转,由其主管部门及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属《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应报区政府审批的或重大资产无偿划转的,由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履行内部决策、企业申请、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竞价出售等程序:

  (一)企业内部决策。

  依照《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公司)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等事项的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二)提出申请。

  按照管理级次向主管部门、区国资办提出资产有偿转让的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申请书;

  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3.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方案;

  4.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凭证及相关权证;

  5.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审核批准。

  企业根据资产账面值或评估价值(以下简称“价值”),按照《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

  企业因改制而有偿转让其整体资产或有偿转让资产后致使区政府不再控股的,应经其主管部门及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企业有偿转让同一批量的设备等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有偿转让方案和有偿转让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

  审批权限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分类审批:

  1.区国资办管理的企业有偿转让资产行为,直接报区国资办审批;

  2.区属其他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各镇(含街道,下同)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采用盘整等方式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管理政策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入等纳入区国资办国有资产处置资金专户管理;区外的土地盘整应报告区政府。

  (四)资产评估。

  1.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由企业从中介机构数据库中选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2.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由企业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对拟转让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报区国资办核准或备案。如区国资办对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则由区国资办从中介机构数据库中另行选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五)竞价出售。

  1.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由产权单位委托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阳分中心或其他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出售。

  因流拍需降低底价重新进行公开出售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出售底价低于评估价90%以上的,须报区国资办备案;

  (2)出售底价低于评估价80%以上90%以下的,须报其主管部门及区国资办批准;出售底价低于评估价80%以下的,由其主管部门及区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2.竞拍成交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3.需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资产转让合同等资料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完成后,相关企业或单位应将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出租。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租赁期6年以下且单个标的月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定。租金标准由从中介机构超市中选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资产出租情况报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备案。

  (二)租赁期在6年以上不超过20年(含20年)或单个标的月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经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向社会公开竞价出租:

  1.从中介机构超市中选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租金标准。

  2.企业根据租金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出租底价进行公开招租。因流拍需降低招租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重新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90%以上的,须报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备案;

  (2)重新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90%以下的,须报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批准。

  3.企业资产出租,由产权单位委托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阳分中心或其他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出租。

  4.竞租成交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租选定承租人。属以下特殊情形的,经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租赁情况报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备案:

  1.如第三次公开招租仍流拍,自第三次流拍日起的6个月内,企业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出租底价不得低于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且协议租赁条件需与公开招租条件相符。

  2.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承租的物业;

  3.其他经区政府批准不实施公开招租的物业。

  第十一条  资产报废报损。企业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价值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报损由企业自主处理,报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备案;价值3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报损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一)企业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及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等材料。

  (二)企业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供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事项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除资产租金收入外全部缴入区国资办的国有资产处置专户,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资金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分类审批:

  (一)区国资办管理的企业申请处置收入时,直接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拨给该企业使用,并由区国资办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区属其他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经区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拨给该企业使用,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资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支付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二)已使用财政资金安置职工的企业,资产或产权处置收益,优先专项用于偿还财政垫付的安置费用;

  (三)用于偿还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

  (四)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社保,维持企业正常运作等费用;

  (五)专项用于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探索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等,以更加适应市场变化发展需求;

  (六)经区政府或区国资办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经区国资办批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可出借给区国企用于涉诉、涉访、救灾抢险、经营发展等临时周转。

  第十七条  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合作等国有企业发展的,应先按《惠州市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惠阳区国资系统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审批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其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办。

  第十九条  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审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区纪委监委、审计、国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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