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函〔2020〕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惠阳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惠阳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惠府办函〔2019〕115号),加强我区新城开发和居住小区建设、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幼儿园(下称“配套幼儿园”)的综合治理,规范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举办和使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和规范发展,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原则,针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治理,切实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依规依标配建幼儿园。
严格依照国家《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将全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无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对存在停建、缓建、缩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要立行整改,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按相关规定须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按要求及时无偿移交区教育部门,未移交的限期内完成移交。已建成配套幼儿园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区教育、自然资源、国资等部门,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依法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配套幼儿园使用和管理。
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育部门后,按规定和结合我区实际,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举办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普惠质量动态监管。
三、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摸底排查,列明清单。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标准,组织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对全区范围内的新开发区、居住区、旧改区、安置区等的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城镇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达到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标准的全面登记,详细记录规划、配建、移交、使用和是否需要整改等情况,形成完整清单(详见附件1)。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配合。
完成时间:2020年11月底前。
(二)一园一案,分类整改。
对排查列入清单的各配套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议。对需要整改的配套幼儿园,按照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一事一议”和“一园一案”原则,分类逐一确定整改办法,填写《惠州市惠阳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整改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组织实施。整改要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监管机制,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等配合。
完成时间:2020年11月底前。
1.已建成且已达到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小区,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和购置等方式进行规划建设,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按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建成选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2.正在建设且达到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小区,实行问题倒查,抓紧查找原因,并制定补救措施,明确规划、土地、建设等各方面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
3.已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入园需要的小区,通过依法调整规划、增加办学规模的方式解决,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按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建成选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4.存在下列配建幼儿园不到位问题的,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处置;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1)有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但已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2)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项目的,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限期完成建设;
(3)未按配建规模和标准要求建设,随意缩减规模、降低标准的,责成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解决,并限期完成;
(4)配套幼儿园已列入小区首期建设项目但同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5)违反规划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小区开发企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5.对历史形成的现有零星、小规模住宅小区且未配套幼儿园的,要结合我区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与周边其他住宅小区统筹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通过改扩建现有配套幼儿园,扩大办园规模,满足小区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
(三)依标建设,如期移交。
1.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标准和规范,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凡取得用地批文的全区城镇新开发区、居住区、旧改区、安置区需按规划标准要求配建幼儿园的,必须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城镇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与首期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上述事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建设或建设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不予办理该小区项目后续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对达不到4500人规模的城镇住宅小区,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在其周边区域统筹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
2.严格依规办理移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我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按以下办法执行:
(1)由区教育局牵头研究制订《惠阳区城镇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移交暂行办法》,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及装修标准,教育教学及活动、生活设施设备的建造配置标准,制定移交程序及监管规定等。于2021年上半年出台。
(2)已建成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含已开办和未开办),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3)已建成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含已开办和未开办),签订移交协议的按协定期限移交,未按协定期限移交的按责令整改时限内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予回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回收的,回收及补偿办法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另行制定。
(5)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闲置不用,或擅自改变教育功能挪作他用,或违规出租出售,或已办成高收费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区政府限期收回,或责成开发建设企业限期收回并移交。
(6)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等方式予以整改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将完整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区政府,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7)上述各类依法依规应予移交和经区政府确定需回收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8)新建按规定移交和已建并回收移交给区政府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区政府,由区政府委托区教育局接收和管理后,区教育局将土地、房产及不动产权属凭证移交给区国资事务中心,作为非经营性物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在区政府名下。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国资事务中心等单位配合。
(四)分类管理,合理使用。
对已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按照政策规定,并根据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需要等情况,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实行分类管理。
(1)举办公办幼儿园。区委编办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按规定做好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职工核编工作。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要做好教职工配备和教育、活动、生活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工作,满足办学需要。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国有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参照公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定价收费,并给予财政补助。
(2)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我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能力。研究制定我区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和补助标准,实行定期认定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区配套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专班,由区分管教育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事务中心和各镇(街道)为成员。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联合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
根据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涉及的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方面要求,明晰各工作主责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有序推进,确保落实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分类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查问责。
治理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和指导,对摸排、整改、使用管理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适时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曝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惠阳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表
2.惠阳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整改情况表
附件1:
惠阳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说明:
1.登记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标准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新城开发居住小区、房地产项目居住小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
2.幼儿园产权归属:包括开发商所有、举办者所有、移交教育部门、其他。
3.幼儿园类型: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幼儿园。
4.整改类型如下:Ⅰ类,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Ⅱ类,正在建设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Ⅲ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Ⅳ类,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Ⅴ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Ⅵ类,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附件2:
惠阳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整改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说明:
1.登记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标准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新城开发居住小区、房地产项目居住小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
2.整改类型如下:Ⅰ类,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Ⅱ类,正在建设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Ⅲ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Ⅳ类,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Ⅴ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Ⅵ类,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3.整改内容:需要说明整改类型的具体情况。
4.整改措施包括:办理移交手续、回收、置换、购置、补建、改建、新建等。
5.责任单位:需要明确主责单位和配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