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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修订《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7 10:29:35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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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阳府办〔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畜禽非法养殖是指未经审批的养殖场。当地农村农民利用自留土地进行养殖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惠府﹝2010﹞110号)第一点规定执行,其他畜禽养殖按生猪比例折算(100头生猪存栏量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700只家禽)。

  第三条  本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常态巡查,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失职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巡查与联合执法制度,防止非法养殖反弹,实现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  成立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防治办),负责指导、协调、交办、检查、督办与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各自辖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常态巡查、宣传教育、调查核实、清理拆除、建章立制等工作,并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查处非法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受理、处理畜禽非法养殖污染、破坏生态事件,定期开展水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对非法养殖场(点)拆后残余污物处理提供指导,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督导非法养殖场拆后消毒灭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非法养殖场(点)拆后残余污物处理提供指导;负责推广、指导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使用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负责牵头对区管水库、堤围管理范围和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场的巡查和清理工作;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查处非法养殖污染行为,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局: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单位,负责对非法养殖占用的土地是否合法进行调查,对非法养殖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非法养殖占用(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非法养殖的巡查、清理、拆除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养殖场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养殖场(点)拆后残余污物处理提供指导,依职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法养殖执法调查,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清理整治现场及交通秩序;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生的群体阻拦,扰乱、破坏整治工作进程,以及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对发布虚假防治负面信息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七)区司法信访局:负责对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文书进行法律审查,为各镇、各相关部门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导;负责协调处理、处置因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发的信访事件,为各镇、各相关单位处理相关信访问题提供指导。

  (八)区环卫事务中心:负责对非法养殖场(点)拆后残余污物处理提供指导,协助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九)区住建局: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非法养殖场所相关建筑开展调查处理,协助各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

  第三章  巡查处置

  第七条  各镇应建立长效巡查防控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高密度巡查防控,全面查处和整治非法养殖行为。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各镇负责调查处理本地非法养殖行为,处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上级转办的按转办要求时限处理。

  第九条  各镇、相关单位每月底将本单位本月巡查、处理等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防治办,区防治办对各镇、各部门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条  区防治办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各镇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各镇核处结果报送至区委区政府督查办,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对需依法拆除的非法养殖场,由各镇报区防治办,再转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会同各镇按执法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各镇同一地点重复出现非法养殖场或同一户人重复从事非法养殖的,或经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须报区防治办,转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每月开展非法养殖污染防治执法工作情况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区防治办。

  第四章  污物处理

  第十四条  对清拆养殖场点残余污物按照污染程度和土地权属进行综合整治,由所在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于建筑垃圾,按建筑垃圾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二)对于生活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三)对于残余潲水,按餐厨垃圾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对于畜禽粪污和剩余饲料,能够就近果园或农场消纳的,就近挖坑填埋作肥消纳;不能消纳的,先期在硬底化场地堆积发酵处理,或是聘请有资质的公司收集运走处理。

  (五)养殖场点周边水塘的污染处理。

  1.污染程度较轻的,投放水体净化剂进行净化。

  2.污染较重的,分二阶段进行处理。

  第一阶段:将污水转运至就近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进行水体净化,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将已进行净化的污水与灌溉用水按一定比例混合,进行水肥一体化施用。

  第二阶段,污水处理完后,对水塘残留沉积物进行暴晒,待硬化后将淤泥转运至适当的地方进行贮存后再暴晒,并在四周用压实的泥土拦阻,半年后用作肥料。

  (六)第(一)至(三)项垃圾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环卫事务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与区住建局指导;第(四)、(五)项垃圾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对各镇上报数据未发现、而被区直部门发现属实的,进行绩效扣分;对之前发现的非法养殖场点,后续复查时发现仍未处理完毕的,加倍扣分。对区直相关部门未依职责进行巡查或未提交巡查报告给区防治办的,进行考核和绩效扣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区防治办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受理全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情况举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非法养殖场及场地提供者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占用耕地、林地、水库、江河堤围的违法行为,由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在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如发现有镇、部门党员或工作人员在执法、廉政、效能等方面涉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区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落实非法养殖管控网格化巡查不力,1年内出现2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非法养殖行为的;

  (二)对巡查发现的、举报投诉的、上级转办的、媒体曝光的等非法养殖处理不及时、不彻底,同一地点一年内重复出现非法养殖的;

  (三)对于虚报、瞒报、迟报、漏报工作情况的镇、有关部门,经提醒、催办两次仍未改正的,将进行全区通报,通报后仍不改正的;

  (四)参与非法养殖场经营管理或提供场地、水电、疫苗等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受理、登记、处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六)接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非法养殖信息后,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不将处理情况书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的;

  (七)对非法养殖场点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八)对应依法拆除的非法养殖场点,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组织强制拆的;

  (九)在区、镇组织清拆非法养殖场点过程中,执法部门不履行配合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畜禽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的通知》(惠阳府办〔2019〕7号)同时废止。

  

  动漫、图文解读《惠州市惠阳区非法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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