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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印发《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1 15:46:2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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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府〔202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合同管理规定》业经五届7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司法信访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

2020421日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合同管理规定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有效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等活动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需履行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

(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合同双方均为政府所属部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合同。

  1.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分为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是指以下的合同:

(一)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政府合同;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政府合同;

(三)区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且区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政府合同为一般政府合同。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供担保;

(三)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中止以及争议解决的使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四)未经区政府的批准,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境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五)约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外国文书为准或优先;

(六)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六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七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1. 承办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前期准备、谈判、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承担确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主要责任。

承办单位是指合同项目的主管部门、合同涉及不同单位多项职责的牵头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部门。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依法、公平、自愿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起草合同。承办单位在拟定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主动履行牵头责任,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初始合同原则上由政府方提供。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情况(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合同文本、附件、其他材料交换机制;

(十)保密条款;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风险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1. 起草政府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其他相关单位对合同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

  1. 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前参与重大政府合同的谈判、拟定、签订、履行及修改等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可派遣政府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协助。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未设置法制机构或未指定承担法制工作机构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需要履行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签订的重大政府合同,在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前,承办单位应将上述政府合同样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履行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签订的一般政府合同,在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前,承办单位的业务科室应将上述政府合同样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承办单位将下列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一)关于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合同送审稿文本,需要履行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的合同事项,在实施上述法定程序前,应该将合同送审稿文本连同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文件一并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五)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七)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未设置法制机构或未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十)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件处理或者要求补充材料。

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般政府合同的具体审查程序,由该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四)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约定;

(五)是否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情形。

  1.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对报送的政府合同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1.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意见与承办单位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并报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定。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1. 政府合同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签订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再次审查。

  2. 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1. 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及其他部门的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文件、资料;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政府合同档案的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1. 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2. 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修改或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责任、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2. 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3. 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十)非法干预或影响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审查意见的。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行为或出具的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所属部门指区直各部门及该部门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区人民团体、区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订立的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051日起施行。



附:图文解读《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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