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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印发《关于 民办学校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9 09:30:44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点击次数:-

  惠阳府办〔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民办学校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教育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关于民办学校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近年来,我区民办学校不断增多,形成了层次多样、富有活力的发展局面,为进一步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经营管理、基本建设、教育质量、师资队伍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亟须解决、改进和加强。为深化改革、全面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机制,强化监督、引导和服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质量,推动民办教育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着力推进全区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治校和施教。认真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改革创新管理办法,全面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区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施政,全面治理。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督导、引导和服务,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

  2.改革创新,建章立制。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机制,形成与全区教育发展相适应、更加完备和科学、更有活力和效率的管理制度体系,破除制约阻碍发展的不利因素,切实推动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3.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教育、规划建设、财政、社会保障、安全维稳、民政和收费等相关政策,实行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全面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发展的制度政策环境。

  二、加强党的领导,明确改革发展方向

  (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加强党委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完善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健全工作保障机制,选好管好党组织书记,要把书记队伍建设作为党建工作重中之重,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加强民办学校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相统一,把党组织建设纳入民办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和管理层,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列入年检工作重要内容。

  (二)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强化思想引领,把握新时代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的和谐稳定。把思想政治、道德法治、文化文明教育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和课程建设等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确保按照党的要求治校办学、教书育人。注重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健全制度机制,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一)完善办学准入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梳理精简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吸引支持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增加学位资源供给。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凡没有禁止和限制的一律向社会资源开放。

  (二)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民办学校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各镇(含街道,下同)直管的民办学校可报所在地中心小学备案〕,未经备案一律不得公开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及其他招生宣传资料须载明学校名称、地点、性质、办学类型和层次、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学校法人要对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施规范达标计划。根据全省工作部署,实施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规范达标计划,依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及其它规范办学要求,切实推动全区民办学校积极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落实生师比、持证上岗、生均用地用房、教育装备等达标要求。组织开展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核查,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达标情况实行警示、督办制度。核查及整改达标情况将作为民办学校年检结论、核定招生计划、申报专项资金、落实倾斜政策、评选表彰先进以及实施暂停招生、停止办学行政处罚等的重要依据。

  (四)统一招生入学管理。实行公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统一管理,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严禁选拔、跨范围、超计划和提前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原则上面向区内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区内申请人数不足确需跨区招生的,由学校所在镇中心小学对学校申请进行初核,再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实行。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对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积分入学”或电脑随机摇号派位。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七年级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积分入学”或电脑随机摇号派位方式招收本校小学毕业生,在满足本校生源入学需求后,多余招生名额再招收校外生源。“积分入学”或电脑随机摇号派位的办法由区教育局统一制定,由各镇中心小学统一组织实施。民办普通高中与公办普通高中按照统一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均以区内为基础、面向本区招生,若本区招不满的可适当扩大到市内,原则上不能跨市招生。若确需跨区(市)招生的,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经初核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民办学校招收转学插班学生,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小学转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惠阳教通〔2019〕421号)执行。

  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20%~50%;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或连续两年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同时当年年检“不合格”。

  (五)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1.规范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关于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规范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必须接受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加强对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挪用学校办学经费、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处置机制,提高学校平稳运行保障能力。

  2.严格教育收费管理。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和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宣传册、公示栏等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收取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相符的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金、抵押金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非法集资办学。学校有学生退学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核退费用。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区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再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新学期或新学年可按新标准收费。营利性民办学校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社会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月,并须持续公示至新标准实施日。

  (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健全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民办学校法人代表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主体,应主动履行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范体系。配齐配足保障师生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设施设备,全面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确保师生人身、饮食、交通、活动等各方面安全。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有计划、有组织开展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活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防范欺凌和暴力等各方面的安全教育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的能力。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所用设施、设备及场所,要经权威部门检测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发现安全隐患、发生紧急安全事件、举行大型活动和组织学生外出社会实践等,要按规定方式和途径及时报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安全稳定风险化解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加强风险评估、研判及预案建设,运用督导督查、抽样检查、警示问责等方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七)严格教育督导制度。坚持对民办学校教育督导全覆盖,并将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常规督导、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的重要内容,依法全面加强督导检查,积极指导和引导民办学校依据相关管理标准,规范办学、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视其情况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八)加强年度检查工作。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细化标准,创新方式,突出重点,严格把关,重点检查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情况,严格进行年检结果评定和通报公示。对年检不合格学校依法依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并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申报专项资金、落实倾斜政策、评选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九)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分析研判,查找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症结,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对执行国家政策、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举办者情况(含资质、投入及资本注册金等)、财务管理及学费收取使用、招生和学籍管理、教职工队伍管理、校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检查、审计和防范。制定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风险保证金归民办学校所有,由学校、区教育局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须经区教育局确认后方可实施。

  (十)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民办学校新型监管机制,加快落实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按规定将登记、举办者、内部治理、招生、收费、财务、接受和使用捐赠、安全事故等方面信息,向社会主动、定期、集中公开,并承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主体责任。注重公开信息运用,建立健全抽查、分析、监督、警示、问责等制度,加大对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查处,严格执行《惠州市联合奖惩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一般失信主体公开曝光,对严重失信主体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完善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实行差别化政策扶持。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逐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选择政策程序指引,平稳有序推进分类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督促严格按照课程方案和标准组织开展教学,开齐开足开好规定课程,严禁随意增删课时、改变难度或调整进度,确保学生达到规定学业质量标准。引导支持民办学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核心,坚持“五育”并举,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优化教学方式,积极培育和推广优秀教学模式及案例;完善公民办学校一体化区域教研制度,指导加强教育科研平台建设、校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工作,努力发挥教研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支撑作用。实施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职学校要将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全面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打造精品课程。按照“育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双精准”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优质产业、重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

  (三)打造优秀教职工队伍。

  1.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准入制度。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加强对拟招录、临聘人员的入职审查,严禁招聘已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有性骚扰、性侵害或暴力行为记录,或有精神疾病问题、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记录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已聘用的要立即坚决清退。民办学校招录教职工,须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参照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校长聘任指导意见,2020年出台实行。

  2.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民办学校要在每学期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全区教师培训总体规划,与公办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同待遇,严格落实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和每年不少于72学时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中职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和轮训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制定教师学历提升支持政策,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进修,提升学历层次。加强师德规范教育和考核,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表现一票否决制度,引导争做“四有”好教师,严防发生虐待、歧视、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及侮辱学生等行为。对师德规范教育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工资待遇。民办学校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时足额发放工资福利、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逐年提高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占学费收入比例,鼓励建立教职工长期从教津贴制度或为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对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偏低且占学费收入比例较低的民办学校予以警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探索将民办高中学校教师纳入全区公民办学校教师体检计划。

  (四)推动特色化、品牌化发展。落实新时代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内涵质量、促进特色发展、提升实力品牌要求,支持民办学校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方面的优势,引导强化品牌意识,发展内涵品质,推进学校特色品牌建设和办学水平及效益提升。遴选建设一批特色品牌学校、学科、专业、课程、案例等,在经费安排、课题申报、师资培训、评奖表彰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加强品牌推广。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交流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联合办学,创建自主品牌。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优质产业、重点企业和粤港澳职业院校开展交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合作共建重点、特色专业,广泛精准开展职业培训,服务我区高质量发展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信访局、区税务局和各镇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制度政策,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强化部门协调。实行“以区为主、区镇共建”的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和发展作为政府改进教育公共服务方式重要内容,在学校建设、财政投入、师资队伍、优惠政策、社会保障、安全维稳、分类管理等方面综合施策,协调联动,合力促进我区民办学校规范和健康发展。

  (三)加大督查力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对违法办学、违规经营等问题进行监管查处。充分发挥我区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共同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秩序,建立长效机制。

  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图文解读《关于民办学校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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