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决定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业经五届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编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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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决定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处理依据 |
1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区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 | 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 | |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 区环保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建设项目竣工与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3.《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依据《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18项 |
3 | 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
4 | 安全评价报告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 |
5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保留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 | |
6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保留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 | |
7 | 安全评价报告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上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安监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
8 |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申请人验资 |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
9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发展改革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104第11号) | 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1项 |
10 | 商品房预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区房产局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七条 | 事业单位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实施机构进行商品房预测绘 | |
11 | 第三方验资报告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2 | 第三方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3 | 提供申领审批资本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29项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区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27项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区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28项 |
17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水务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3.《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 4.《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民生水利四项工程方案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办函〔2012〕158号) | 具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1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2.《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34项 |
1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31项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 | 入河排污设置审核 | 区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审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32项 |
21 | 土地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 | 具有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评估机构 | 通过惠阳区国土资源分局中介机构随机抽取系统摇号选取 | |
22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第70项 |
23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中国气象局令第21条)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依据《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95项 |
24 | 森林采伐设计书编制 | 林木采伐审核、审批 | 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及资质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按要求自主选择森林采伐设计书编制单位 | |
2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 区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依据《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1项 |
26 | 燃气站安全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 |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燃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7 | 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 | 建筑施工许可 |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8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依据《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8项 |
29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依据《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9项 |
3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依据《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10项 |
3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依据《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11项 |
32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第三方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具备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从业资格证资格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许可第三方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具备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从业资格证资格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4 | 卫生监测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 事业单位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卫生监测 | |
3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区卫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制度》第五条 | 具有法定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
3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区卫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制度》第五条 | 具有法定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 |
37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区卫计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具有法定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 |
38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区卫计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具有法定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 |
39 | 健康体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 事业单位(惠阳区中医院及惠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具健康体检证明 | |
40 | 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计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具有法定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 |
41 | 安全评估报告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公路两侧广告牌设施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 具有公路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 |
42 | 施工方案 |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 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43 | 检测报告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超限运输车辆行政公路许可管理制度》第五条 | 具有公路桥梁检测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检测报告 | |
44 | 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安全评估方案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具有公路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45 | 施工组织方案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