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惠州市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安监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惠州市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本着“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制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关于预案评估和修订的要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惠州市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阳府办〔2014〕28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预案包括惠阳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结构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与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与附则。
本预案在区政府层面的应急预案中属于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区安监局为区政府开展制订、修订本预案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
本预案作为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响应处置的法规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须按本预案要求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目 录
明确我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规范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行为,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大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活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号,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3〕101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12)《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1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
(15)《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74号);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11号)。
(18)《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惠府〔2010〕163号)。
(19)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3〕41号)。
(20)《关于印发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惠安监〔2013〕44号)。
(21)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6〕6号)。
(2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1)《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
(4)《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5)《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Ⅳ级响应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其次各镇(含街道, 下同)及区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当地人民政府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关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科学管理,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对上与《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对下与区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相衔接。具体情况包括:
(1)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法规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政府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政府及其村、居委会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镇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制订。各镇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预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制订部门必要时要制订预案操作手册。具体的应急预案体系图如下:
惠阳区位于广东省东南部,居东江中下游南岸,地处珠三角经济区,东经114?13?~114?37?,北纬22?47?~23?06?。东部毗邻惠东县,北部与惠城区接壤,南临大亚湾与香港隔海相望,西与深圳、东莞交界,距广州190公里,深圳58公里,海路与香港相距47海里。撤市设区后,全区面积1205.44平方公里。
流经惠阳境内的河流主要有西枝江和淡水河,总面积约670公顷。此外,惠阳境内还有鸦鹊水等小河溪总面积约650公顷。西枝江从东南流经平潭、良井两个镇,境内河长约16.5公里,水域面积约200公顷。淡水河自深圳龙岗坑梓起,流经淡水、秋长和永湖三个地方,境内河长50公里,水域面积约470公顷。
惠阳区目前实际管辖淡水、秋长、三和3个街道办和沙田、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等6个镇,102个行政村,全区常住人口55.80万人,户籍人口35.33万人,惠阳区中心城区由淡水、秋长、三和、沙田组成,规划范围约160平方公里,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5个镇为独立镇。
惠阳区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中小型企业居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60家,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单位23家(注销1家),加油站46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有5家,均为生产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圩镇29家,秋长街道15家,平潭镇1家,永湖镇10家,镇隆镇4家,三和街道1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淡水街道1家,秋长街道3家,沙田镇1家,镇隆镇1家,新圩镇13家(注销1家),永湖镇4家;其中加油站淡水街道13家,沙田镇3家,秋长街道5家,镇隆镇6家,永湖镇2家,新圩镇9家,平潭镇3家,三和街道2家,良井镇3家;其中危险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惠州市斯瑞尔环境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溶解乙炔气厂、惠州市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方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共计5家。
惠阳区辖区内无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无尾矿库,由区安监局监管的矿山共11家,其中已经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0家,1家目前在建设中。这些矿山均以开采建筑用石为主。
惠州市鸿海精细化工基地位于良湖工业区,属永湖镇行政辖区内,西靠淡水河,北至数码演达路延伸段,南接潮莞高速公路。规划用地面积约 346.92公顷。该基地设立已在 2006 年 9 月获得区政府办公室的批复 《关于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在良湖工业园永湖片区规划建设专业工业区的复函》(惠阳府办函〔2006〕329 号)。基地功能定位为以精细化工为主导特色,重点发展中高档涂料、油漆、日用化学品和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的现代化化工基地。目前企业已经陆续入驻。
惠阳区辖区6条国省道,其中国道2条、省道4条。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惠阳区境内集雨面积超过100k平方米的河流主要有西枝江、淡水河、横岭水、潼湖水。主要水利设施有:中小型水库共61宗,其中中型水库3宗(属区管工程),小型水库58宗(除正径水库属区管外,其余属镇管),总库容10819.8万立方米。堤围9条,总长77.74公里,其中区管工程永良围长24.36公里,平潭围长8.9公里。引水工程287宗;大小涵闸44座。电力灌溉站53座共装机769.5千瓦,电力排涝站8座共装机5060千瓦,小水电站2座共装机570千瓦。
当须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Ⅲ级响应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时,区政府成立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事发行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其指定代理人负责),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各镇、市直驻惠阳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区应急救援预案,做出应急救援决策;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审定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6)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并接受指令和调动;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由区政府协调事发行业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协调领导担任主任(主任外出期间,由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区应急办和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联络人和具有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专家组)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研判事故信息,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服务。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
(3)接报事故信息后,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具体信息,提请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4)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传达到有关单位。
(5)分析汇总事故涉险区域、人口数量和脆弱人群数量、疏散措施及疏散情况等,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6)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安委办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协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8)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提请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9)负责保护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和数据,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
(10)及时办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1)应急抢险组组成和职责。
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各专职救护队组成。组长由区公安消防大队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的消防抢险,控制危险源;
②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搜救;
③控制化学品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破拆、堵漏和事故控制后的现场洗消等工作;
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现场信息。
(2)治安警戒组组成和职责。
由区公安分局、区公安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区教育局、事发所在镇政府组成,组长由区公安分局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①在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②组织疏散、转移遭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维护撤离区及人员安置场所的治安;
③制定疏散范围、疏散路线,确定集合点及临时安置点。
(3)医疗救护组组成和职责。
由区卫计局和事发地所在镇政府组成。组长由区卫计局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院前转运、院内治疗与救护的具体应急处置预案;
②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和卫生防疫工作;
③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安全区域内设立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重伤人员转院治疗。
(4)环境监测组组成和职责。
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海洋渔业局组成。组长由区环保局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①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估算污染区域范围和造成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修复方案,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②负责对事发区域的气象报告及预报,确定风向,便于应急疏散及消防救援。
③负责对事发地周围河道、海域的船只疏导。
(5)公共关系组组成和职责
由区委宣传部、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所在镇政府组成,组长由区委宣传部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跟踪事故发展动态,监测社会舆情,收集事故信息,及时组织新闻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
(6)后勤保障组组成和职责
由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供销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惠阳供电局、区水务局、中国电信惠阳分公司组成,组长由事发地所在镇政府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①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供给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水源供应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
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实施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③安排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场所及基本生活保障。
④应急情况解除后的群众回迁工作。
(7)技术支撑组组成和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生产安全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8)善后处理组组成和职责。
由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组成,由事发地所在镇政府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事故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等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民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信息发布。
区委政法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
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助区能源保障有关单位完成能源安全保障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技术支持。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软、硬件(无线电通讯和网络通讯)的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事故责任人监控等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撤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及做好疏散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疏散场所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财政局:根据《关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技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和组织、协调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民用工程施工和城市燃气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和地方公路工程施工领域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地方公路的应急抢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道路运输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协助辖区水上救助打捞和反走私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水雨情监测、预报工作。
区农机局:负责农用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文广新局:负责重大文化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和疏散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区国资办:负责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技术支撑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区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储存、经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林业局:负责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海洋渔业局:负责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法制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用事业局:负责区规划区内公用设施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广场(公园)等应急疏散场所的协调保障。
区代建局:负责代建项目工程施工领域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公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公路工程施工领域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负责协调国道、省道的应急抢修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的应急抢修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工作。
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
区教育局、体育局:负责学校、体育场馆等疏散场所的协调保障。
惠阳供电局:负责应急救援用电保障工作。
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用水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惠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应急救援通信的保障工作。
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疏散安置工作;配合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机制
了解和掌握惠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预警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生产作业活动、重大气象变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事项,并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预警依靠国家、省市专业科学监测设备设施预报预警信息,建立健全本区域各专业机构的科学监测能力和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提高预警判断能力,完善预防、预测、预警行动和应急准备的前置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制度和信息网络,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处置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与本预案有关的预警信息。
依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见附件9.1)
各镇及各部门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预警预报信息应采取政府公告、广播、文件、传真、电话、短信等方式,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
其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定期将统计期内事故情况、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重大生产作业活动等事项提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予以发布。
(2)对重大气象变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事项,各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第一时间提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予以发布。
(3)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除应包含本预案3.5.1条之规定内容外,还应包含预警预报级别判定依据和发布范围等内容。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在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预报信息级别,必要时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预警预报信息的提请发布单位负责监视预警期事态发展情况,当需调整预警级别、范围或宣布解除预警时,应依照本预案3.4条之规定,重新提请呈批。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所在镇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事发地所在镇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区安委办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报告。区安委办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镇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办、区安委办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所在镇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区政府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Ⅱ级和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国家和省的相关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前,应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要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应急成员单位传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组织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镇及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必要时,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①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与事发地所在镇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b.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c.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d.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e.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政府领导的指示,通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②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b.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c.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d.其他必要措施。
③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所在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
b.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c.成立事发地应急指挥部。
d.需要其它有关单位或镇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5.4应急处置
(1)企业先期处置。在区直有关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事发地所在镇、区安监局和事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热线,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2)镇先期处置。事故所在属地镇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启动镇先期处置程序。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镇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到达现场后,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维护秩序,封锁隔离危险场所,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参与抢险,与到达现场救援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实际需要,属地镇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事故单位和当地镇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营救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救助物资等。
(1)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一般(Ⅳ级)以上级别响应时,区应急办即通知区安委会领导及成员到现场。区安委会领导到达现场后,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处置指挥部),由指定的现场指挥官统一领导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处置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处置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
①建立处置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处置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处置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订方案、布置任务等。
②协调联动机制。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处置指挥部领导协调解决。
③信息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处置指挥部。
④专家会商。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快抢险救援工作进程,避免事件影响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工作中随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制订技术工作方案和措施,为开展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⑤现场值班。参与抢险的各单位应安排联络员进行全程现场值守,传达指令和信息,协助落实处置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更换联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处置指挥部。在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并报请处置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联络员方可撤离。
⑥工作资料收集。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应及时报处置指挥部。文档资料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专家会商结果、大事记、各种图片、音像资料等。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及造成的影响,一般(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从区应急办、区安委办、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较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的意见,区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安委办、区安监局、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派人参加相关工作。
事发地所在镇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所在镇提供援助。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当险情进一步扩大,自身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必要时向当地部队请求支援。当势态转化为Ⅲ级或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请求启动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当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评估确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时,应急处置即告结束;
(2)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确认后,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3)应急状态解除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传达到参与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是否需要封锁与保护,对建筑物、设施进行鉴定,确认安全后才允许其它人员进入,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需要调查、勘察和取证的,按其规定程序处理。
事发地所在镇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办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程序和途径:事故信息经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核后,由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和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应急保障
本预案涉及各项应急保障资源的综合监督和信息汇总工作,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随时保证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通讯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办公地点应由当地政府提供应急联系电话,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接听;此外,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应急指挥系统。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区公安消防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社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区交通运输局应掌握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处于良好状态,进行编号或标记,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和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在预案启动后确保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和区公用事业局等部门要做好事故中涉及道路、桥梁的应急抢修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做好现场及有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卫计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要设立医疗救治定点机构,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救治的原则,并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交通管制和治安保障。
(1)区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外围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危害区域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导交通。
(2)区公安治安部门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卫。
我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掌握本地有关企业储备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情况;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现场救援物资的调拨和运输,以及事故抢险专业设备的调配和支援,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区财政局、各镇均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配备、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
区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增强公众预防事故的能力。
妥善安置紧急疏散的人员,由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征用临时避难场所。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与有关专业抢险队伍签订正式的救援互助协议,明确可以提供的互助力量、物资、设备、技术等。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级系统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区有关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媒体应当提供有关支持。
(3)镇、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危机防范意识。
(1)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应急处置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应急管理相关培训。
(3)镇、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面指导并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编写应急宣传与教育培训材料。
(1)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挥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演练包括如下几类:
①桌面演练: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桌面演练的主要特点是对演练情景进行口头演练,作用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
② 功能演练: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者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作用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例如指挥和控制功能演练,其目的是检测、评价多个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实现指挥与控制和响应功能,演练地点可选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地举行。
③ 联合演练: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全面演练一般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和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以及其他资源的实战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应急响应能力。
(2)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3)各部门专业应急机构根据其专业特点组织专业应急演练。
(4)镇、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本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演练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向区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总结。
区政府负责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拯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免受伤害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或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上报区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定,由区安委办(或区安监局)负责维护和解释。各应急响应程序分别由相应职责单位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阳府办〔2014〕28号)同时废止。
9 . 附件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受困、涉险、道路交通、管道危险物质严重泄露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