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会议纪要(惠阳食药监纪〔2013〕26号)研究决定,惠阳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将根据国家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详见国家局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852/77699.html)的要求执行。我局2012年3月30日发布的《惠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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