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2008〕53号
关于废止《惠阳市干部违纪案件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鉴于原惠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惠阳市干部违纪案件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惠阳府〔1995〕50号)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对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不相符,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惠阳市干部违纪案件行政处分审批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 办法 废止△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