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第三阶段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公交车辆外,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全天(24小时)禁止进入下列道路(不含连线道路)连线所包围区域道路通行:
(一)惠城区:三环西路-新联路-鳄湖路-红花湖路-金榜路-三环南路-演达大道-惠南大道-四环南路-三环东路-三环北路。其中三环南路全段可通行。
(二)仲恺高新区:和畅二路-惠风七路-和畅七路-和畅八路-惠台路-惠风东二路-和畅东二路。其中仲恺大道全段可通行。
(三)惠阳区:北环路-内环路-白云二路-承修三路-人民五路-爱民东路-开城大道中-中山三路-卢屋路-白云五路。
(四)大亚湾高新区:中兴中路-中兴南路-疏港大道。
二、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参与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领取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严格遵守环保限行管理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在车辆年审时与安全技术检测同步进行。
三、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记3分。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除在2013年已设定的未取得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区域外,新增的限行区域设定过渡期,过渡期为自本通告实行之日起至
六、今后将根据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和省政府的要求,按规定逐步扩大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持黄色黄标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限行区域。
七、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汽油车设计排放达不到国Ⅰ及以上标准、柴油车设计排放达不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汽油车排放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柴油车排放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
八、本通告自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