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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印发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2 14:57: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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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府〔201393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印发

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惠阳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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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922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惠阳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划委员会)是惠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惠阳区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  区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惠阳区建设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特色效益农业突出的生态化宜居宜业城区。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  区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33名委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6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7代表人数需超过1/2。委员由区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区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区长和管城乡建设的副区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检察院、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区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  区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区规划委员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九条  区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副局长担(兼)任,办公地点在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备4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区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区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区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各类成果公开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七)区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惠阳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人民政府遴选,由区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按第十条规定的推荐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区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设、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生态、环境、自然、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受区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相应议事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不少于与会委员的一半。

第十四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五条  区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数;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会议事项,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六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事项必须经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同意,且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区规划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通过。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表决结果形成审核意见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条  区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区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等审议事项,由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区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区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熟悉惠阳区情况,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具有惠州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区工作与居住;

(二)关心本区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二十三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没有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没有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需求,应修正与此类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四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应保护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做出错误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一)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公正性、客观性的钱财或物品;

(四)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职责;

(五)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六条  区规划委员会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规划委员会及其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分别报区政府或区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因形势发展等需要修改章程,由区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修改后的章程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区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39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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