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2008〕26号
印发惠州市惠阳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惠阳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惠州市惠阳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惠府〔2007〕82号)和《惠州市惠阳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等,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或竞价企业必须具有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积;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润;
(五)代建时限。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资料及时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与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一起拟定代建合同,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
第七条 代建企业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规定和代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八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协助代建企业办理项目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等手续。
第九条 区规划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方案》及代建合同的要求。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区房产管理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区领导小组意见与代建企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后,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后,代建企业将土地余款及报建费上交区财政;资金到账后,区财政以经审定的实际的结算金额按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
第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区政府。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