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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31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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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府办〔2008〕2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7〕29号)精神,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突出解决无证无照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使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治工作新格局,使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区政府决定建立惠州市惠阳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刘平辉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府办副主任马雄辉、区政府督查办主任陈学林、区工商局局长黄连池、区法制局局长张少丽担任副召集人,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公安分局、区经贸局(含酒类专卖)、区消防大队、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产局、区物价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城监大队、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体育局、区邮政局、区电信局、区供电局、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区烟草专卖局、区残联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部署、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和信息宣传。办公室主任由区工商局副局长黄子辉担任,副主任由区工商局企业监督股股长张剑锋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收集、统计和整理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查处取缔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督促检查各镇(含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各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协调解决查处取缔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区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要从相关职能部门各抽调1~2人组成专项执法队,分片开展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三、部门职责

(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区公安部门。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的机构、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有效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整治重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等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照经营较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新兴工业区、农村边远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的无照经营行为及遗留问题较多的“二合一”、“三合一”加工业、鞋厂、家庭作坊,出租屋、违章建筑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非法网吧和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卡拉OK歌舞厅、酒吧、桑拿按摩、沐足等娱乐服务性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砖厂、石场等非煤矿山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六)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七)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项整治期间每两个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镇要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无证无照经营现状,摸清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行业分布以及造成无证无照经营状况的原因,并及时上报,确保查处取缔工作更具针对性、实效性,达到预期目标。

(三)准确把握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主管行业中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积极想办法、拿主意、定措施、给出路,在依法前提下,制定符合实际的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方便经营户办照经营。对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帮扶、妥善处理的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法行政。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取缔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对其他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规定查处;对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查处。

(五)联合执法,统一整治行动。由区专项整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牵头,部署全区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各镇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实行联合执法,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

(六)联合集中办公,现场审批办照。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集中办公,现场审批,为经营户办理证照。集中处理一批无证无照经营户和偷税漏税户,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大造整治声势,震慑违法经营者。

(七)充分发挥当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熟悉情况的优势,组织开展巡查和调查摸底,一旦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立即通知执法部门并协助处理。同时,对无照经营顽固分子,要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对纵容、包庇无照经营行为的个人以及为无证无照提供经营场所的屋主,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要从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目前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的严峻形势,认清安全生产隐患的危害性,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性,克服厌战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抓住重点和难点,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查处取缔工作机构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镇、各部门要把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到既要单兵作战,分头把关;又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合力。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专项清理工作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督促检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确保集中整治落到实处。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形成高压态势。要发动强大的宣传攻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无证照经营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偷税漏税行为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无证照经营的高压态势。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经营  整顿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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