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工贸局、科创局):
为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则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7号)精神,现就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和规范相关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自2012年在全省率先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公共资源交易 “管办分离”,试行“一委一办一中心”新模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县镇三级全覆盖。近年来,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办事指南等,有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但从全市范围来看,有些规定设计缺乏系统性,规则不够统一,有的操作流程设计各级繁琐,不便于交易主体操作,还有部门之间的管理规定彼此矛盾,甚至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容易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制,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督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发生,一定程度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些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的弊端问题已刻不容缓,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并形成长效机制势在必行,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统一,公平正义,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定期清理和规范交易规则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全面清理和规范现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按照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6年5月底前进行首轮清理,2017年6月底开展第二轮清理。此后,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国家、省有出台新政策,则随机清理。
三、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
对以市、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凡涉及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则等予以废止;不适宜纳入统一规范规则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则、办事指南等一律取消。
对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其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对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自行发文修改、废止。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新制定或修改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必须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新制定或修改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在正式印发前,应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规定信息公开
各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规定信息公开工作,对本部门起草并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交易规定,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本单位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应在正式印发后全文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本级发展改革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六、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是健全公共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巩固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制,切实把清理和规范工作落实到位,按时报送有关清理情况。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消除制度壁垒,彻底解决制度不规范、交易不公的问题。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