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惠市国土资(建)字〔2014〕1号)的要求,需征收我区平潭镇新田埔村下屋经济合作社、独石村塘背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766公顷(范围见附件),作为惠阳区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上述地段范围内的地坟、金埕、阴城等坟主,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到平潭镇国土资源所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平潭镇国土资源所联系人:徐利强,联系电话:3300102)。
附件:需征收土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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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