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2013〕96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四届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
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惠府〔2011〕122号),规范我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含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参与本村(村民小组)集体收益分红的本村村民,或因本村变更为社区而由村民变更为城市居民的原本村村民(下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自建住宅建设: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建筑占地面积及层数超过规定要求的;
(三)非本村村民的;
(四)村民将原住宅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的;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
(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七)已实施“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发布公告和改造的村庄;
(八)其它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尽快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第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应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老宅基地、荒坡地、废弃地进行建设;应满足消防、抗震、安全、采光、给水、排水、通风、建筑节能要求;不阻碍交通,不破坏耕地(含基本农田),不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
第六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每户建筑占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七条 村民自建住宅规划技术标准如下:
(一)建筑层数最高为6层;
(二)新建住宅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扩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要满足消防、采光等要求;
(三)临规划市政道路或重要景观设施的村民自建住宅,需按已确定的街景立面控制要求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发证规定
第八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国土资源分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区房产局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九条 村民自建住宅层数4层以上(含4层)、6层以下的,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由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村民自建住宅工程竣工后,村民应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自建住宅用地申请。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各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审查报批和管理工作。
(三)各镇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申请人提供的建筑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等进行审核。
(四)各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一户一宅”政策等进行审核。
(五)各镇城管执法队负责做好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各镇国土资源所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审查报批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住宅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村民办理自建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向本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上报村民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属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属原地扩建、改建、拆除重建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征询四邻意见。
3.经讨论或征询四邻同意后,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不少于15天,征询村民意见。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是否属本村村民及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
(二)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供的建筑图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村民办理自建住宅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镇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所在镇国土资源所统一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村民自建住宅开工前,村民应当向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线。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 村民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自建住宅竣工后,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二)镇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对住宅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核实,提出验收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村民办理自建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查);
(三)《惠阳区农村村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呈批表》;
(四)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的决定(新建住宅),或征求四邻的意见(原地扩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及公示照片;
(五)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在用地规划图上绘制的四至坐标图4份;
(六)建筑图6份。
第二十一条 村民办理自建住宅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查);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原件);
(四)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图(原件);
(五)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原件);
(六)“一户一宅”证明(乡镇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审批栏需明确出具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意见;村需要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原件);
(七)村民委员会向本村村民公告(原件);
(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用地四至坐标图;
(九)用地数字化红线图及宗地图(原件);
(十)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十一)地籍调查表(原件);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村民办理自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查);
(三)《惠阳区农村村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呈批表》;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
(五)《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经现场测绘的工程竣工图纸2份。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在建房地点设置公示牌,载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管理落实“四到场”制度:
(一)批前选址到场。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其下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
(二)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建房用地获批后,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其下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四界并悬挂公示牌。
(三)施工监管到场。施工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其下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监督,确保根据要求挖槽埋基,按照批准的面积、高度、层数进行施工建设。
(四)竣工验收到场。村民住宅建成后,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其下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实地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施工安全及质量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村民自建住宅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对经批准的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镇国土资源所、规划建设部门和城管执法队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审查不严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不严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或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自建住宅条件,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建设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住宅。
第三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拆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应按照 《惠阳区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工作方案》(惠阳府办〔2010〕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3年7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