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2013〕89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四届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惠州市惠阳区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镇(含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村(含社区,下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深入推进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和平台,加强对镇、村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村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等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如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物资采购;
(二)建设工程交易;
(三)村级资产交易。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暂未成立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镇参照本办法,应选择上级或已成立的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施本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镇纪委及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行使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按规程组织交易活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协调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八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镇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
(二)协助制订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整合镇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租赁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源;
(四)开展项目交易的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等工作;
(五)做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六)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七)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依托相关载体公开相关交易信息;
(八)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九)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
(十)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一)维护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秩序,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物资采购。各镇所属村,使用集体资金采购重要设备、办公用品等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物资的项目。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
(一)各镇及所属村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础建设工程类交易项目。
(二)各镇及所属村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工程服务类交易项目。
因应急或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须书面申请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各镇所属村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市场、晒场、山林、砂塘、沙滩、河塘、山塘、鱼塘、水库等及其他投资权益)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交易项目。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由所在村拟定物资采购方案,经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实施物资采购;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报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交易方式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镇或镇属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有关项目,按区级现行采购程序执行,暂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须书面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必须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因应急或特殊情况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书面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发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交易内容、投资规模的,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出资人)应向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审批、批复及相关资料,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二)选择代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格(料)核查。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信息发布。根据项目核准建设内容和相关资料,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统一在镇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栏、政府网站、村(组)公开栏等发布交易项目名称、地点、时间、所需条件和交易方式等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内少于3名的,报名时间可延长1个工作日,延长后仍少于3名的,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交易。根据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供应商或购买人踏勘项目现场。
(六)交易保证金。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人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
(七)开标竞价。开标、挂牌、拍卖在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场所内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竞买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场地无法满足的大型开标竞价活动,可临时租用其他公共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
(八)组织评标。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标小组库,成员由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党和人大代表、村委代表组成。在组织评标时由招标人在评标小组库随机抽取成员,与招标人代表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招标人要求需外借专家或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应提前向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评标工作必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镇纪委、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因项目特殊需在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场外进行评标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在开标前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九)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各镇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栏、政府网站、村(组)公开栏等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中标标的、受理投诉单位等情况,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十)交易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交易结果(产权交易除外)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如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
(十一)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已缴保证金的等额赔偿。
(十二)履行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三)严格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单位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确认,按原预算编制口径及同等下浮率计算;
(3)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5)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第六章 交易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区纪委监察机关及镇纪委、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对交易活动过程进行全程监察,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镇纪委、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和服务中心应按照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办法,依法依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收集整理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推进信用信息服务,努力形成规范透明、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区、镇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转让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交易过程中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在法规规定时限内,依法定程序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或投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对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未经批准直接采取邀请招标或应进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的集体资产未公开出租、出让而私下进行交易,村物资采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而直接采购及存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问责办法》(惠阳府〔2012〕10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镇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3年7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