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列席
和邀请列席人员范围
的决定
(2016年4月7日惠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是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惠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1、区委常委;
2、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曾担任惠阳历届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老同志;
4、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5、出席政协惠阳区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的委员;
6、区直属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7、区直属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8、上级垂直管理、驻惠阳区正科级以上单位和驻惠阳口岸查验单位主要负责人;
9、在本行政区域工作、居住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10、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大政协工作办公室主任;
11、三和街道办主任、新圩镇镇长,各镇(街道)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
12、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