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7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惠市人社〔2016〕4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金融办(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的精神,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5〕158号)的要求,现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含义。使用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指职工个人账户所有人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类产品。包含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类、残疾保障型、长期护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二、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流程。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相应的健康保险产品,并依法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交“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安装POS机(POS机原则上只安装到县级分支机构)。
三、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制相关制度并进行行政监督与检查考核;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POS机安装,每年对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年度“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报表进行分析,并视情况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各项工作。
四、相关规定
(一)参保人只能投保商业保险机构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保费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不得利用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二)商业保险机构应向投保人及时提供健康保险产品;应建立独立的“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专户和档案资料;应定期向保险行业协会和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开展业务情况的相关资料;应按《保险法》的要求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应自觉接受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引导投保人;不得利用职工个人账户,向参保人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之外的保险产品和协同投保人套现职工个人账户。
(三)商业保险机构存在违规销售、承保和承诺的,按相关规定和承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POS机,并交回社会保经办机构指定的POS机安装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定点机构可代理商业保险公司“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代理业务不列入定点机构考核范围。
(五)“职工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申请书和承诺书样式,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设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迳送医疗保险科)。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反馈。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