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四届4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
2014年5月28日
惠州市惠阳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型水库系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小(Ⅱ)型水库。
重要小型水库系指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或坝高超过30米,以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城镇、村庄、重要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型水库。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含街道办事处主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下同)向区长签订责任书。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过区级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每宗小型水库应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或有实践经验的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单位(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和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的小型水库,由小型水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承担其安全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除险加固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各镇水管所应做好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定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大坝安全情况;自觉接受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I)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II)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专职管护人员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或采用聘任制确定,要求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具体规定由各镇结合实际制定,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聘用人员由当地镇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护人员须经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镇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镇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组织编制所属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指挥机构备案。各镇应按规定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各镇应根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防限水位,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551~2012)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每宗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防汛值班、险情报告、运行调度、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各项制度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规范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和水库集雨范围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区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林业用地的监督管理;区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须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发包经营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要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齐全,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各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九条 各镇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一)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Ⅰ)型水库不少于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30~50米;小(Ⅱ)型水库不少于2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20~30米。
(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坝头衔接结合部各不少于20米。
(三)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和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文化娱乐设施)。有管养房的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无管养房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划定,具体标准为:工程区、生活区主体建筑物周边不少于100米,附属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库区为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应事先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且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挖洞、葬坟、立杆、埋设线缆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畜禽粪便或污染水质的人工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坝体上垦植、铲草、耕种农作物;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障碍物或临时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砍伐水源涵养林或其它林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林木砍伐方案和水土保持措施,分别报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砍伐林木。
第二十五条 执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好运行或报废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养护费等)由区、镇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区、镇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区级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下达,并确保汛期前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区级财政按各镇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区级补助标准金额与市级补助标准金额相等。各镇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经费配套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区、镇三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小型水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由水库使用权归属单位负责筹措维修养护经费,并组织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条 各镇应理顺小型水库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