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四届4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环卫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惠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第三条 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区环卫部门职责。
(一)负责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街道、内街小巷两侧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含自住自管小区、治安小区、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
(二)负责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的运输。
(三)负责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负责核定和调整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工作。
(五)负责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性减免审批。
(六)负责监管物业服务公司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
(七)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第五条 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方法。
(一)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自来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9.81元/吨)。由区环卫部门委托区自来水发展总公司或者其它负责供水的自来水公司(以下统称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具体征收类别、标准见下表:
类别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元/吨水) | |
居民生活用水 | 0.50 | |
经营服务用水 | 0.70 |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含公用事业) | 0.60 | |
工业用水 | 月用水量<1600吨 | 0.65 |
月用水量1600-5800吨 | 0.58 | |
月用水量>5800吨 | 0.50 | |
特种行业用水 | 0.85 |
(二)对已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而区环卫部门没有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该单位或个人向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环卫部门核准后报城市供水企业暂缓征收。
(三)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内区环卫服务已覆盖而未安装独立水表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2元计征(具体人数由区环卫部门核定),由区环卫部门征收。
(四)对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工业企业,可向区环卫部门申请核准后,参照惠州市同类收费标准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原则上以城市供水企业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核定。
(二)工业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核定。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和非营利性医院及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幼托机构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证件资料,报区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供水企业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区环卫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区财政专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城市供水企业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2%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物业小区住户生活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上门收集并清运到中转站的,其收集费用由区环卫部门核实后,按每户每月3元核拨给负责收集生活垃圾的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收集物业小区住户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费用由区环卫部门列入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由区环卫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区环卫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审计、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淡水、秋长街道辖区外各镇、经济开发区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惠阳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惠阳府办〔2003〕11号)、《关于调整和理顺市区环卫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惠阳价〔2000〕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环卫服务收费停止征收。本办法有效期5年。
抄送:区委有关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