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惠市公通字〔2013〕161号)的规定,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2年使用过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为确保我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平稳、有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不能实现人力骑行,或者最高车速超过20km/h,或者制动性能不达标,或者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或者整车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功率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指标综合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6年3月31日前可通过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16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区范围内上路行驶。
三、已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指定地点(惠阳合生停车场,地址:淡水北环路光耀实验学校往秋长方向300米)移交车辆并领取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发布)或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区范围内上路行驶。
四、对未按照上述时限退市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全区范围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惠阳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联合协调办公室(代章)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