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
事项名称 | 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 | ||
子项名称 | 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 | ||
办理机构 | 惠阳区民政局 | 申办对象 | 受灾群众 |
承办科室 | 救灾救济股 | 联系电话 | 3374890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设立依据 |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广东省民政厅 监察厅 财政厅 审计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救〔2009〕12号 | |||
申请条件 | |||
指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
申报材料 | |||
困难群众本人申请 | |||
办理程序 | |||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
2、受灾冬春生活救助
事项名称 | 受灾冬春生活救助 | ||
子项名称 | 受灾冬春生活救助 | ||
办理机构 | 惠阳区民政局 | 申办对象 | 受灾群众 |
承办科室 | 救灾救济股 | 联系电话 | 3374890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设立依据 | |||
广东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粤民救〔2011〕19号 《惠州市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惠民救〔2012〕22号 | |||
申请条件 | |||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冬春期间存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生活救助。 | |||
申报材料 | |||
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本人申请 | |||
办理程序 | |||
(一)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区民政局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帐,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帐由区民政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统一印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联系电话。 (三)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帐和《灾民救助卡》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救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发放,或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实行实物救助时,要尽量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 |
3.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事项名称 |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 ||
子项名称 |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 ||
办理机构 | 惠阳区民政局 | 申办对象 | 受灾群众 |
承办科室 | 救灾救济股 | 联系电话 | 3374890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设立依据 | |||
广东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 粤民救〔2012〕1号 惠州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 惠民救〔2012〕27号 | |||
申请条件 | |||
居民住房全部倒塌的家庭。对于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屋频于崩塌、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家庭。因灾住房严重受损,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无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还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 |||
申报材料 | |||
《因灾全倒户申请表》,倒房相片,申请书,承诺书,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 | |||
办理程序 | |||
(一)灾民申请重建家园补助的,须由户主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及其类别,张榜公示。公示后由村(居)委会统一上报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审核。 (三)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对申请建房补助的灾民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要对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确定的补助对象及其类别进行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重建全倒户名单确定后,当地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需与重建全倒户签订协议书,保证重建家园动工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竣工,并将有关情况在当地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六)省、市、县(区)级政府补助的重建资金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下拨到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由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将补助资金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落实到户,按全倒户恢复重建的工作进度按时发放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