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惠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范围包括淡水、秋长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部分地区,具体为:东至山子顶、俄之塘(含雅达山庄、太古城)、大埔石鼓坳村;南至与大亚湾区西区交界处;西至白云坑工业区、秋宝路和将军路以东地区;北至迎宾大道。具体界线由公安机关核定。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全国性、地区性重大庆祝、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报公安机关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惠阳区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当作创建文明城市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大事来抓,全民参与,齐心协力共同创建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环境。
七、市民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事项的行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淡水秋长街道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惠阳府〔2015〕12号)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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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