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2014〕19号
迁 坟 通 告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21号),需征收我区永湖镇老围下村属下的集体土地0.8215公顷(范围见附件),作为惠阳区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上述地段范围内的地坟、金埕、阴城等坟主,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到永湖镇国土资源所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永湖镇国土资源所联系人:潘伟明;联系电话:3714053)。
附件:需征收土地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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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