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更好地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惠府[2015]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且近期参加职工(或灵活就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出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的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申请补贴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失业时间,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前。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时,以考核合格时间作为毕业时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申请资料
1、《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就业创业证》在校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免提供)、《社会保障卡》(无该卡的人员免提供);
3、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在校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学生证,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属于惠阳区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应同时提交个人档案托管合同书或高校毕业生生源确认函,属于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应同时提交学历认定证明或学校的上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属于外省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同时提交学校的上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出国(出境)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毕业证和学历认定证明;军转干部应提供军官转业证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复退军人应提供退伍证和复员退伍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
5、税务登记证;
6、社会保险登记证(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免交)、地税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本人缴纳近期6个月职工(或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凭证;
7、初创企业为小微型企业的,需提交由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银行账号复印件。
以上第2至7项材料查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领程序
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
申请人将申请资料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社局审批后,交由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予以发放的,由区人社局直接将款项划拨至申请人账户。
五、其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惠阳区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的通知》(惠阳人社字[2012]160)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