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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000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20 11:43:47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区府督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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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市政协十二届次会议

第20200081号提案的答复

市卫生健康局:

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我区为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国家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配套措施,一直以来是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现有托育服务存在资源严重不足、民办为主、收费偏高、缺乏专业指导和监管模糊不清等问题,养育成本高、无人看护成为影响家庭生育的主要原因,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3岁以下的孩子获得专业的保育和服务,而不再满足于将孩子留在家庭中由祖辈看护。针对以上问题,我区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逐步完善、解决问题: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一)争取“十四五”期间在中心城区建成1-2间规范化、标准化的公立托育机构,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再逐步在各镇(街)铺开。

(二)多管齐下,鼓励国企、事业单位建设普惠性、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民营托育机构,补齐托育机构紧缺的短板。

(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鼓励现有的幼儿园开办3岁以下的小班、托育班,增加托育学位的供给。

二、出台一些措施降低托育服务的成本

(一)出台普惠补助制度,财政给予每个学位、每学期(学年)补助一定数额的保育费,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群众高昂的养育成本。

(二)减免、或降低、或补贴托育机构在税收、社医保缴纳等方面的经营成本,以引导托育机构收费的下行。

三、部门齐抓共管,完善托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及监管工作

(一)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国家卫健委已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为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分工:

1、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2、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3、区公安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的安全保卫和安全监管,开展“护校安园”行动。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

5、区卫健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卫生健康综合评价、备案工作等等。

通过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全社会托育机构向标准化、规范化、人性化、科学化地发展。

专此答复。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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