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
送达公告
刘文辉(公民身份号码44************2615):
申请人蓝小梅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公(秋长)不罚决字(2025)316156号],请求确认违法,于2025年6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惠阳府行复〔2025〕233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府东南街11-2号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窗口,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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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