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申请人陈积康(公民身份号码43************0035):
你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是否立案未依法告知,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本府依法于2025年1月17日受理。经审查,本府于2025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1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1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5〕21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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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