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中堂(公民身份号码41************7318):
你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13031909115340),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经审查,本府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4〕465号)。
因无法联系你并向你送达上述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4〕465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2号惠阳区司法局5楼行政复议与应诉股,邮编:516211,电话:0752-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4〕465号)。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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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