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豪(公民身份号码:41************7617):
申请人吴娟不服被申请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本府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惠阳府行复〔2024〕430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府东南街11-2号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5楼,邮编:516211,电话:3827216。)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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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