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函〔2024〕24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馈。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3 应急准备
3.1 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
3.2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现场处置
4.4 社会动员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机构保障
5.5 交通保障
5.6 信息保障
5.7 制度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8 附件
8.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8.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8.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8.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8.5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我区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三类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和处置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惠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阳区内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组织体系
2.1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成立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相关突发事件区级牵头处置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在发生重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可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副组长及成员构成。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台港澳事务局)、区委外办,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投资促进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惠阳区武警中队,区红十字会,事发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各镇政府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区委宣传部:指导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媒体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并督促做好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3)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引起的涉港澳台等相关事宜。
(4)区委外办:负责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引起的对外交涉事项。
(5)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区科技投资促进局:负责将相关技术领域纳入区科技创新扶持方向,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技术、设备、器械、药物等的研发。
(7)区公安分局: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出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区民政局:配合做好现场遇难者遗体的处置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1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协调民用航空器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
(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医疗卫生救援物资领域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14)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导致的伤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和救助工作。
(15)惠阳区武警中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6)区红十字会:积极动员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所需要的物资和技术支持。
(17)事发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医疗保障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领导小组文件,起草工作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政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镇政府处要参照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
2.4 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及时完善医疗应急工作专家组及各专业救援队伍名单,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下,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4.1 区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受理院前急救事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负责组织、调度全区各网络医院、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落实伤病员转运,负责动态收集掌握伤病员院前救治情况信息等工作。
2.4.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按照指令,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病员。动态报告伤病员诊疗情况。
2.4.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等工作。
2.4.4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采取封闭等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预防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2.4.5 区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报刊、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对突发事件区域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教育。
2.4.6 区慢性病防治站(心理康复医院):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2.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指挥组长由卫生健康局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区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单位负责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领导(国家、省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已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同时接受上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选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小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5.1 综合协调小组:协调各小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5.2 医疗救治小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救护,转运现场伤病员;组织专家会诊,落实救治工作;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救治情况。
2.5.3 疾病防控小组:组织疾控中心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2.5.4 卫生监督小组:组织卫生监督所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次生或衍生灾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5.5 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组织区慢性病防治站(心理康复医院)对突发事件伤员、罹难者亲属和参与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与心理危机干预,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
3 应急准备
3.1 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
3.1.1 完善120急救指挥中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优化急救调度信息系统,缩短院前急救半径。
3.1.2 全区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按标准配备装备和设备。依托区级综合医院,打造门类齐全、响应快速、能力过硬的区级规范化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3.1.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相关卫生救援队伍。同时,配合省、市做好生物恐怖袭击、化学事故、核辐射事故等现场卫生救援工作。
3.1.4 区卫生监督所、卫生健康促进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工作。
3.1.5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组建相关的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市、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落实全区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工作。
3.2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应急装备、药品、急救设备等物资管理制度,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发生突发事件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1.2 区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或110、119的通报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经判断属于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4.1.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时,应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承担伤员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4.1.4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报告或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4.1.5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通报后,根据事件等级,按规定时限、形式、流程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相关信息报告要求,如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2 响应启动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或通报,凡属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伤亡人数达到相应级别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或较大事件,国家、省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已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领导小组在上级专项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区卫生健康局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
(1)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 现场处置
4.3.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1)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实际,确定参与响应行动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原则上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接受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领导(国家、省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已成立专项领导小组介入处置的,同时接受上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在现场指挥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前,现场医疗救援的指挥工作由首先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负责,或由现场指挥组指定1名现场临时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局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区卫生健康局担任临时指挥组长。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人员必须坚决服从现场临时负责人或现场指挥组长的指挥。
4.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调度
(1)区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救援呼救电话后,立即调度就近的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援队伍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随时向现场指挥组及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2)一般(Ⅳ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区卫生健康局应立即通知有关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在医院(或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调派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有关专家、车辆和装备赶赴现场增援。
(4)需要调度其他部门应急队伍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协调调度,或由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
(5)立即通知相关救治医院开启伤病员救治绿色通道和组织力量做好各项应急救治工作。
(6)立即和市中心血站进行对接,做好应急用血准备。
4.3.3 处置措施
4.3.3.1现场抢救
(1)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人身安全。
(2)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站,立即进行检伤分类,对不同级别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处理。
(3)以“先救命、后治伤,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为原则,立即救治伤病员。
(4)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经现场处置后,危重症和重症伤病员迅速安排救护车转运;轻症伤病员数量较多时,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公共交通工具,集体转送医院治疗。
(5)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对救援现场进行围闭管理,保障现场救援秩序。负责立即采取紧急交通管制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救援转送伤病员应急车道通畅,必要时安排警车开路。
(6)提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消防救援、水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助保障救援现场环境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事发镇政府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8)统计伤病员伤情及去向,并追踪后送救治情况。
4.3.3.2转送伤员
(1)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2)转送伤病员车辆的随行医务人员要及时通知后送医院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做好无缝衔接。
(3)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迅速组织专家组参与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伤病员身份信息并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维护工作。
(5)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救治动态情况。
4.3.3.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和评价、标本采集和检测、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4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5 信息发布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4.6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5.2 资金保障
(1)区财政局负责协助职能部门保障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指导部门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2)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3)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4)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3 物资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方案(试行)》(粤卫函〔2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不低于30天满负荷运转的使用量储备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
5.4 机构保障
建设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持续完善“120”急救网络;区直综合医院及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5.5 交通保障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6 信息保障
区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统一的省、市、区、镇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7 制度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对员工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建立标准化培训制度、例会制度、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检查、维护制度、演练制度等,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6.2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120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驻惠部队卫生机构等。
7.2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3 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8.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8.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8.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8.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8.5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