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辉敏(公民身份号码:36************0512):
你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且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并于2023年9月4日作出《惠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3〕157号)。
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惠阳府行复〔2023〕157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惠阳区司法和信访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府东南街11-2号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和信访局5楼,邮编:516211,电话:382721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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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