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以下简称“惠阳分局”)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惠阳分局领导、案件办理人员、法律顾问和公司负责人参加协议签订仪式。
2024年10月31日,惠阳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河道水体泛红问题,协同淡水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该公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厂房有设置排污管延伸至厂房后排水沟,通过管道顺延排至厂门下水井,下水井的废水最终直接排向外环境河道水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及《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等文件相关规定,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惠阳分局的积极普法宣传和引导下,该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起社会责任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了简易鉴定评估意见。根据鉴定评估意见并结合案件各项调查情况,告知了该公司评估的结果,并向该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失金额及其他合理费用主张。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经过双方的磋商及惠阳分局详细的释法普法,该公司充分认识要积极主动履行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同时表示愿意为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惠阳分局领导与公司负责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承诺将于2025年4月24日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金额的缴款工作。
下来,惠阳分局将坚持“守护绿水青山”的意识,依法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环境损害担责的意识,持续提升环境质量。